发布时间:2011-11-30 23:11 | 来源:羊城晚报 2011年11月30日 第A07版 | 查看:2727次
90后搀扶老人遭索赔”追踪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摄影报道:浙江90后吴俊东在交通事故中搀扶老人被判赔,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飞赴浙江助其申请抗诉。29日中午,吴俊东给公益律师团发来信息称,当天上午他已将一份向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的申请书递交给法院,法院接待人员现场表示将不会暂停程序。
当天中午,公益律师团结束行程返穗,律师团团长、广东省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右图)向羊城晚报记者详述了好人网“豪华律师团”赴浙援助的深层因素。
民事自由裁量权需规范
搀扶老人被索赔的案件,近两年频频出现,这是必然还是偶然?
朱永平认为有其必然性,因为国家这几年在法官的刑事处罚自由裁量权上花了很多工夫,搞了很多量刑规范。与此同时却忽视了民事自由裁量权,最高院对民事自由裁量权没有规范和指引。
朱永平指出,吴俊东案就是民事自由裁量权里面的盖然性规则被滥用。所谓盖然性规则就是双方都没有证据来证明各自主张时,法官要选择一方的证据就要使用盖然性,法官有点像依靠职业良心来断案。而这一方面最高法院并没有指引。
通过本案和类似的案件,朱永平希望能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和规范。
法律空白导致系列案件
在朱永平看来,国家法律的多处空白导致系列案件的发生。
首先,对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没有进行惩处。“诬告救助者的人,警察不能惩罚,因为法律上没有依据。
其次,怠于救助行为也没有立法。怠于救助是指自己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应该去积极救助他人。而在法国、德国、埃及,怠于救助要被判刑一年。朱永平指出,在我国最大的难题是要先解决社会危害性问题。
第三,现行的交通肇事罪,“从法律上鼓励人逃跑”。朱永平认为,交通肇事罪普通的量刑5年,致人死亡的可判7-10年。而中国的民事赔偿制度,对损害和死亡的赔偿标准相差太远,也就是现在的交通肇事案让司机认为“压死好过不死”。朱永平建议:“如果你肇事后救助了受伤的人,可以当你立功或减刑,以此完善交通肇事罪。”
第四,国家层面需要制定见义勇为法。朱永平介绍称,各省现在都设置了见义勇为奖励条例,根据地方法规定,只能奖励,不能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因此一定要主张于国家制定一部见义勇为法,把上述的怠于救助、勇于救助和诬告讹诈救助者的行为都收纳进去。
“这四个层面我们能做到,加上最高法院规范法官民事审判的自由裁量权,这五个方面我们就上了一个档次。
会车时干扰是否需负责
假设吴俊东驾驶三轮车经过,对前方开电动车载人的老人产生一定干扰,但两车并未发生碰撞,老人最终自己驾车跌倒,吴俊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实际上不应承当责任。超车打喇叭时,并不知道你是老人家,这个注意义务是不可能的。这在法律上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朱永平指出,法律上索赔一定要讲究因果关系,也即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和外面的人有没有因果关系。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法律多处空白何时可补》)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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