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1-31 22:4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12月17日 14:10 | 查看:8977次
中新网金华12月17日电(记者 严格)浙江金华市民吴俊东去年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搀扶摔倒老人结果被告上法庭并被判赔偿7万余元。12月16日,记者获悉吴俊东已经接到当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如吴不缴纳赔款将面临司法拘留。究竟是做好事还是肇事,此事在法律界再次引起激辩。
2010年11月23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对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夫妇胡启明、戴聪球摔伤。当时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的青年吴俊东扶起老人后被指肇事,其后老人将吴俊东告上法庭。
而吴至今坚持自己当时已经超过老人电瓶车,只是出于好心回头去扶老人,两车并未发生刮碰。
此后金华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胡启明翻车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责任并判赔偿胡启明7万余元。
而今年12月15日是强制执行终审判决的截止期。12月16日,吴俊东告诉中新网记者,他当天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如他拒不履行判决书7.3万赔偿将面临司法拘留。
而此前吴家的一台榨油机已被查封。
吴俊东本人是金华市婺城区公安分局汤溪派出所的一名协警,他觉得这个事件已经给他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旦被司法拘留协警岗位也将不保。
但即便如此,吴还是表示不愿意支付7.3万元赔偿。
而记者从金华婺城区法院获悉,该案中摔倒老人胡启明、戴聪球家中生活贫困,已经多次要求强制执行赔偿。记者致电老人,老人电话已经停机。
吴俊东一案也引起了广泛争议。
吴俊东究竟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究竟是做好事还是肇事,案件的焦点集中在老人电动车和吴俊东的摩托车两车是否发生了刮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称: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摔倒的胡启明夫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称:“该车右侧外端油漆面未见未发现新鲜的擦划痕迹和大面积灰尘擦划痕迹”“送检的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
但该证据法院并未采信。
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俊东本人在笔录中告诉其父亲说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有目击证人证实,吴俊东的车还未完全超过电动车时,就看见电动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两位被害人夫妇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与其陈述事故经过吻合;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胡启明电动自行车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对此吴俊东情绪激动,他认为自己当时电话告诉父亲“出事故了”并非法院理解的自己承认是事故的肇事者,而是告诉父亲自己被摔倒老人误指肇事。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兼总编、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力挺吴俊东。今天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法院不顾已存在的证据力极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和公安局的鉴定书,违反了民事证据规则要求。
谈方教授透露,目前已经帮助吴俊东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7.3万赔偿也将由中国好人网设立的“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中支付。
“希望让更多好心人不寒心。”谈方他透露近日邀请吴俊东赴广州参加”中国好人论坛”。
但是金华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并不认同谈方教授的观点,他们认为此案件只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判决合法合理,不宜做过度解读。
律师认为,吴俊东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并未购买过交强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交警事故证明虽认定两车之间未见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但此认定并未绝对排除两车间没有刮擦,即便没有刮擦也不能否认两者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据此可以推定本案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然后根据非机动车的过错程度认定是否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该案法院认定机动车承担70%责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律师最后认为,即使吴俊东的车辆在超车过程中没有碰到受害人,车辆经过受害人身边时的近距离,也给受害人造成行驶过程中的紧张感和压迫感,而恰恰是这种巨大的压力造成了翻车受伤的事实。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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