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1-05 09:14 | 来源:杭州日报 2011-12-20 第A21 | 查看:1586次
金华中院开新闻发布会详解 为什么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而法院判有责?
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回应 将向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三轮摩托车
《吴俊东扶起摔倒老人被判7万》追踪
通讯员 金法 金检 记者 郭靖 李娜
金华汤溪90后小伙子吴俊东扶骑车摔倒的老人并送到医院,老人却咬定是被他撞倒。交警队做出事故无法证实结论,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吴俊东负有70%责任,赔7.3万元。
广州公益律师团律师说“比彭宇案还离谱”,他们在上个月底抵达金华,为吴俊东递交了抗诉状,并和他签署了救助协议。如果胜诉,吴俊东案就此结束;如果败诉,原告要求的赔偿将由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支付(本报曾作报道)。
12月1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吴俊东抗诉申请不予立案。金华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说,吴俊东疏忽大意的超车行为与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翻车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实体判决并无不当,申诉人吴俊东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图,吴俊东行驶在6米宽双向车道的右侧道的中央偏右位置,前方的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距离道路右边约为1.21米。当吴俊东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车时,对向快速行驶来一辆黑色轿车,吴俊东超车2-3米后听到骑电动车的胡、戴两人喊叫,回头看见电动车倒在地上往前滑,滑后倒地。图中黄色软尺标记的是交警部门测量的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滑倒痕迹,长约7.2米。
金华中院:一一摆出四大证据 细细解答四大疑问
昨天,就这起被称为浙江“彭宇案”的吴俊东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吴俊东一案的相关证据和裁判理由,并解释了最受关注的争议问题。
金华中院经过二审,最终认定事故发生在吴俊东超车过程中,且事故发生与吴俊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不当超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为什么呢?昨天,金华中院出示了4份证据。
证据1 吴俊东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事发当日(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在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汤溪中队所做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在距离事故发生地之前不远处,我又把那辆电动自行车给超了过去,在我超过去之后,行驶了一段距离,我就看见对向有一辆黑色汽车开过来,我就感觉到有点危险,就采取了刹车措施,而就在这时,我就听到后面有人在喊,我就回头看,看见那辆电动自行车正倒在地上往前滑,滑了大概半米远就倒在了路边上,而倒在地上的还有两个老人,看到这个情况之后,我就停下了车,并下车讯问两个老人的情况,结果那两个老人就说我开车这么不小心的,我当时也就没有说话,把倒在路上的老太婆扶到了路边上,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我的父亲,告诉我父亲说我出事故了……”
吴俊东在回答“你是如何超过前面的电动自行车的”以及“在你往后看时,你的车子当时距离那辆电动自行车有多远”时说,“我的车子是从那辆电动自行车的左边超过去,当时车速我具体是不知道的,但是挡位是在‘五’挡的”“就2-3米左右远。”
金华中院民二庭审判长高国坚说,从这段讲述中,可以看出三点:
1.吴俊东超车时速度是比较快的,挡位在五挡是最高挡;
2.吴俊东当时自以为是发生了事故,不存在做好事的情况;
3.他的车停下后,与摔倒的电动车车距不过两三米,与网上盛传的“吴俊东开出二三十米后,电动车才倒地”的说法不一致。
证据2 目击证人的证言
事发后16天(2010年12月9日),目击证人戴锡做的一份问询笔录。
他说,中午12点30分左右,看见在他车子前方大概100米,有一辆三轮车和一辆电动车同向行驶,那辆三轮车正在超前面的电动车……“在超过去时,我看见那辆电动车左右晃动了两下,就往左侧翻了,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车上的人在地上喊了……”
当回答“三轮车超过电动车多远,电动车才开始摇晃的”,他说,“就那辆三轮车车头超过去之后,车尾还没有完全过去的时候。”
高国坚说,目击证人戴锡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他的证言真实、可信。他证明吴俊东的车尾还未超过时,电动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了。
证据3 两位受害人的陈述一致
事发第二天,从电动车上摔下的两位老人胡启明、戴聪球,在医院病房做的问询笔录。
戴聪球说:
“看见那辆三轮摩托车时,我就感觉到很危险了,因为那辆车不断地往我这边靠近,我坐在车上喊,让那辆三轮摩托车不要靠过来,但是它的车厢右侧还是把我的左脚膝盖地方给刮到了,还把我从车子上带了下来……”
胡启明说:
“那辆三轮摩托车的车头超过我的车子之后,就往我这边靠,在靠的过程中,我就感觉到了危险,同时我的老婆在后面喊,让那辆三轮摩托车不要靠过来,但已经来不及了,那辆三轮摩托车的车厢右侧还是把我老婆从车上刮撞了下来,那辆三轮摩托车的车厢右侧还刮到了我电动车的左侧后视镜,我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往左侧翻摔倒在地上……我大声喊他,他才把车停下来……”
高国坚说,两位受害人陈述内容一致,都说因为吴俊东超车刮到戴聪球左膝,造成他们翻车。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戴聪球的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相印证。
证据4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照片
高国坚说,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的照片是在事发不久后拍摄的,从照片中可以看到,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也没有什么小碎石可能引发电动自行车自己翻倒。”
而且,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可排除因道路及车辆问题引起翻车的可能性。
疑问1 交警部门都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法院凭什么判吴俊东有责?
为什么在公安交警部门已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检验报告》,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仍要判决吴俊东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这是此案在一、二审期间吴俊东的律师团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也是网络媒体对本案提出的质疑。
昨天,金华中院民二庭庭长郭召军解释说,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各类证据中的一种,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结合其他各种证据加以综合分析评判,作出自己的判断。这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他说,虽然无法认定事故中两车一定有碰撞或刮擦,但相关鉴定也就是就两车之间的痕迹进行了认定,无法就车与人是否有碰撞进行认定,结合之前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吴俊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不当超车行为与受害人的翻车摔倒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判决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疑问2 吴俊东车上证人写的证明书为什么不被认可?
在吴俊东案的二审中,吴俊东提供了一份落款为戴旭清的证明书,证明两位老人不是他撞的,自己是被诬陷的。
为什么这份证明书没有被认可呢?
郭召军说,首先,戴旭清二审时没有出庭,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是不予认可的。
其次,戴旭清事发第二天在交警部门做的问询笔录中曾做了这样的陈述:“我的头一直是低着的,所以道路上的车辆情况,我也不知道的,在行驶到出事故的地方时,由于感觉乘坐的摩托车速度突然慢下来了,我抬头看见对面有一辆黑色轿车开过来,同时我听见后面有人在喊……”
他说,从这份笔录可以清楚看出,戴旭清对事发状况并不清楚,与他之后提供的证明书内容完全不一致。
疑问3 为什么判定吴俊东承担70%责任?
郭召军说,吴俊东驾驶的机动车,受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在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方要承担60%的责任。此案中,虽然受害人戴聪球坐在禁止载人的电动车上,本身也存在过错,但吴俊东不当超车,而且驾驶的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也是存在明显过错的。所以,法院最终综合裁判吴俊东承担70%的责任。
疑问4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怎样来把握的?
交警部门都无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法院却做出了明确的判决,这是不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又是怎样来把握的?
郭召军说,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根本不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网上盛传吴俊东是做好事被冤枉,但从他们审理查明的情况来看,吴俊东就是这起事故的责任人。吴俊东在事故发生时听到喊声后,扶起两位受害人,通过父亲及时报警,送伤者去医院治疗,这是好的,但这和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做好事还是有区别的。
昨天,一直帮助吴俊东的中国好人网创办人谈方教授说,“这个结果肯定不是定论。抗诉被驳回仅仅代表金华市检察院、法院的态度,并不代表最终的结论。我们还将继续为吴俊东案努力,根据金华中院此次发布会的内容,我们研究后,明天将会给大家一个公开的回应。”
“我希望能向大家表达一点:我们帮助吴俊东,并不仅仅是为了这个人,为了这个个案,不是和什么部门搞对立,要证明谁更厉害。我们是希望好人在社会中能够得到保护,希望吴俊东的案子能够引起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的思考,能够帮助中国司法更加完善。”
“不管结果如何,我们都会让吴俊东没有后顾之忧。”
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副团长、朱永平律师说,接下来他们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申请书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将马上提交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他们不受理我们的申请。按照司法程序,我们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情况反映。”
公益律师团:事情还没有定论 我们希望好人能够得到保护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吴俊东案抗诉申请被驳回》)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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