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德刚故意杀人案再审改判死缓,此前改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图)

发布时间:2020-12-24 20:25 | 来源:东方网 2020-12-23 12:17:45 | 查看:1088次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12月23日,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安徽高院认为,此前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审被告人左德刚因怀疑被害人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同案人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

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刚采用绳勒、手掐周杨的颈部,陈永宣绳勒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某的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周杨尸体被发现。2010年5月27日,同案盗窃犯刘道胜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关于对左德刚的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正确,应予确认。原审被告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认定左德刚构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左德刚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正确,该判决应予维持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纵相新闻此前报道,11月25日,安徽"厕所沉尸案"在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庭审主要针对此前(2019)皖刑终105号判决书所描述的证据、矛盾与疑点,以及围绕左德刚故意杀人罪名是否成立展开。此前该案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历经7次审理。左德刚5次被判死刑,最高法两次撤销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记者从当事人左德刚辩护律师之一袭详栋处获悉,该案于当日庭审出现了新证据:"经过DNA检测,从死者左右手提取的两根毛发其中有一根是死者本人的,另一根则排除了是本案三个原审被告人以及死者本人的,是否是真凶的目前还存疑。"

但针对此份证据,被害人代理律师郑强则告诉记者:"对本案的影响不大。"

据了解,当天法庭上,左德刚仍坚称自己无罪,并称曾遭受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作了有罪供述。郑强表示,当天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侦查机关未对左德刚进行刑讯逼供。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左德刚故意杀人案再审改判死缓,法院:此前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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