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7 19:5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7-07-15 01:55 | 查看:1304次
中新社澳门7月14日电(记者龙土有)澳门特区终审法院14日下午宣判前检察长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裁定何超明触犯诈骗、滥用职权、创立犯罪集团等多项罪名成立,判处刑期21年。
合议庭同时判处何超明个人向检察院赔偿1836万(澳门元,下同),与其他共犯黎建恩、陈家辉等人合共赔偿4990万,与黄国威赔偿332万,与王显娣赔偿432万;涉及犯罪集团的118万不法收益,以及与妻子周小芙的1210万不明财产予以充公。
今年62岁的何超明,被控1536项罪,包括创立犯罪集团、高价承包检察院24类合同牟利,“公器私用”竹湾别墅、获多利16楼,请“挂名顾问”王显娣等,涉案金额7000多万元。案件于2016年12月9日正式开审,2017年5月15日审结。
合议庭认定,控诉书大部分的事实属实,何超明的行为符合犯罪要件。不过,当中部分控罪超过了相关的刑事追溯期,包括普通诈骗罪和滥用职权罪等,不予定罪。还有部分起诉事实重复,其中7项洗黑钱罪不成立。
合议庭认为,案件性质十分严重,犯案时间长、犯罪数量之多实属罕见,何超明并且把检察院视为法外之地,作为检察院高级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多年,本应严于律己,但其滥用权力,漠视法纪,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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