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能阻挡“诬告”吗

发布时间:2015-12-12 22:19 | 来源:大众日报 2015-08-13 | 查看:1003次

广州老人摔倒诉讼案引发关注“好人法”

  近日,广州老人状告两名小学生撞倒自己一案败诉。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老人坚称学生先撞倒他,学生则辩解称自己是救人之举,最终老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此案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扶老人”话题的关注。
  究竟只是“扶老人”做好事,还是撞了老人却把过失说成了“好事”?面对这样“你知我知”的罗生门,法院可以裁定官司的输赢,但无法替代“公道人心”。
  一年多的官司:老人败诉能推定“诬告”吗?
  历时一年多,广州老人伍某状告两名小学生撞倒自己的诉讼案终于画上句号。年过七旬的伍某此前诉称,2014年3月28日,她在回家路上被两名小学生撞倒,两人将她搀扶到人行道旁,向家长电话求助,家长把她送往医院就诊,并垫付了救护车和急诊拍片的费用。
  “案发当晚对方积极和我们商讨赔偿问题。但在发现监控录像没有撞人那一段录像之后,一致反口。”伍某说。
  学生一方则表示,两人并没有撞倒老人,老人倒地后,学生和家长做好事扶老人去医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为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中没有伍某倒地的画面,无法确定事发时伍某与两名学生有身体接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伍某的主张,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迅速成为社会舆论焦点。一些观点“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法院判定伍某败诉,就说明老人是“诬告”、“小学生做好事又当了被告”。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解释称,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裁决,不仅要有理还要有据,假设有理无据,法院只能裁定原告败诉。
  “法律也有局限性。它不能超出证据之外去认定客观事实。”多方法律人士认为,法院判定伍某败诉,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也不能以司法程序中的败诉,推定客观事实中的“诬告”。
    罗生门:“扶老”善举为何越来越复杂?
  老人摔倒扶一把,原是简单的行为,却变得越来越复杂。不少事件甚至演变成法律也无法穿透的“罗生门”。
  2006年的“彭宇案”是关键转折点。多年来,该案几乎成为倒地老人“扶不起”的代名词和“好人没好报”、“社会道德滑坡”的符号。可令人大跌眼镜的是,2012年彭宇又公开向媒体承认,自己确实碰撞了老人。
  近年来天津、郑州、厦门等多地被曝类似事件,都被贴上“彭宇案”标签。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4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被社会称为天津版“彭宇案”的许云鹤案。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认为,这些案件在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中山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所长李宗桂认为,彭宇案等类似事件在传播过程中容易被人的阅读心理贴上“情绪标签”,催生“倒地老人会讹人,不去扶才对”,而倾向性舆论会产生放大效应,让大众越来越习惯性地批判跌倒的老人。”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谈方说,做好事被冤枉放在整个社会看仍属于个案。部分人实际上是以此为借口,将一些个案作为理所当然袖手旁观的理由。
    困局:做好事需要视频技术支持
  不少地方曝出“扶老人”争议事件后,一些网友纷纷支招,甚至自编“老年人跌倒干预指南”,提出救助跌倒老人要拍照、录像、找证人,否则“不要太热心,以免成为肇事者”。
  专家认为,如今出现了一种“视频过度依赖症”,好像离开了视频就不能做好人了。“技术证据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度依赖。我们不可能每天带着录像机、记录仪提心吊胆地走路,也不可能生活在24小时全覆盖的视频监控中。”
  “在绝大部分扶人遭讹案件中,扶人者往往被要求举证,这就让扶人者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处于很被动的位置。”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鹿冬生说。扶人者原本是见义勇为,却被诬陷成肇事者,身心承担着经济和精神的双重煎熬。
  2013年8月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中明文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一举证方式的转变,给了扶人者权益保障,也由此被称为“好人法”。“好人法”转变举证方式,变被动为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操作性,是保护见义勇为的需要。
  “惩恶才能更好地扬善,让‘反咬一口’者付出更大成本,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机关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救人者的立场上,让讹诈者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安徽省文明办思想道德建设处徐斌说。  
   (综合新华社及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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