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慈善法提交审议:慈善组织公募权或逐步放开

发布时间:2015-11-26 21:51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5年11月03日 | 查看:981次

    中国慈善事业终于将迎来第一部法律。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以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共11章115条,一大焦点是或将逐步放开公募权。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要求满两年后才可公开募捐,可视为对慈善组织公募资格的规定更加谨慎,有利于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截至2012年6月,全国共有1259家公募基金会,目前除少数试点地区外,只有少数慈善组织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

    公募资质规定更明确

    我国对公募慈善组织的管理正在悄然变化。“以前对设立公募基金会的门槛一直很高,在很多地级市,公募基金会往往只有当地的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一名辽宁省非公募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说。

    2011年1月壹基金的身份转换,被认为是公募基金管理转型的重要标志。由李连杰等发起成立的壹基金,正式从红十字会下的一个专项基金及在上海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转为在深圳市登记的国内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

    其时的背景是,2009年7月,民政部和深圳市政府签署《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这个协议同意深圳“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制度”,其中授权深圳开展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试点探索。

    本次草案规定,公开募捐的方式包括: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在当地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以及其他公募形式。

    但这些都是“传统”的募捐方式。壹基金2014年年报显示,网络平台的捐赠占其当年总体筹资额的53%。

    草案也专门规范了网络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和省级以上民族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也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但广州市慈善会秘书长汪中芳认为,当前大量的市级、区级慈善会都已经在自己的网站上有了募捐功能,如果慈善法这条获得通过,会有大量的组织受到影响。

    多方位、全过程监管

    草案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涉及慈善活动的多个主体。

    比如,草案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

    慈善组织则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草案要求,公开募捐和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和运作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和项目运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相关情况。

    郑功成认为,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公开,哪些信息不宜向社会公开,应当有基本的法律依据。

    草案要求加强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包括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形等。

    目前,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的是年检制度。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作草案说明时介绍,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草案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未规定年检制度。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郑功成认为,年度报告制度并不是减弱监管,年检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是未来慈善事业监管的合理取向。(见习记者王宇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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