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4-11 12:51 | 来源:工人日报 2012年02月11日 06版 | 查看:4692次
近年来,一些民间人士收养流浪汉后让其从事劳动但不给报酬,引发多起民事诉讼。此举究竟是民间救助还是无偿使用他人劳动,社会议论颇多——
本报通讯员 吴怀杰
法明 图
民间“收养”流浪汉 “爱心牟利”起纷争
刘立旺是湖北省郧西县香口乡人,今年57岁。1994年春节后,时年39岁的刘立旺去陕西省礼泉县找亲戚,因不识字迷路了,从此与家人失去了联系。
当年,刘立旺的家人曾在西安火车站附近张贴寻人启事,但没有任何消息。
2011年10月2日,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刘立旺竟突然出现在家乡村口。此时,他已离家18年。村庄变了样,刘立旺一脸彷徨。村里一位老人认出了他,并通知其家人。大哥刘立财见到弟弟,悲喜交加,于是把他领回家。一家人忙问他这么多年去了哪里,又是怎么生活的?
经询问家人得知,刘立旺一直住在西安市未央区一个叫百花村的地方,是当地一户王姓居民收留了他。他每年帮着王家养二三十头猪,有时还用三轮车帮着送货。
走失18年突然回家,这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但刘立旺的亲属却高兴不起来。侄子刘德坤表示,叔叔与走失前相比瘦了许多,说话也不利索,而且还得了病。临行时,收留刘立旺的王家给了他几千元钱,但根本不够看病的。刘立旺的亲属认为,18年来,刘立旺一直给收留他的人免费打工,现在生病了被送了回来,王家作为收留方,应该支付刘立旺18年的劳动报酬。
刘家人来到西安,找到王家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未果。刘立旺亲属将王家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2011年12月4日,该案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家收留刘立旺后,让其干了18年活,王家该不该支付劳动报酬。
刘立旺的亲属诉称,王家收留了刘立旺,帮他渡过了难关,刘家人真心感谢,可这么多年不通知刘家,让他当免费劳动力。刘立旺患病后,王家为了减轻负担,才给些钱让其回老家。
刘家表示,刘立旺回家后经医院检查患肝硬化等病,现治病已花去了上万元。刘家人觉得不公平,人能干活的时候留着用,身体不行了就打发回家。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应属雇佣关系,王家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加上医疗费、交通费等,共应支付30多万元。
该案被告王先生辩称,1994年初,其开着拖拉机路过西安市,看到一个流浪汉在街头游荡,觉得十分可怜,于是将他带回家安顿,从此一住就是18年。对于这么多年为什么没送刘立旺回家,王先生解释说,他曾多次问刘立旺家在哪里,但刘立旺不识字,也没有身份证,说话含糊不清,所以一直确定不了他的准确地址,于是这么多年就一直留在家里住。
王先生说,自己家也不富裕,前些年养猪让刘立旺帮着看管,干点活,刘立旺有病后也曾送他到医院看病。前段时间刘立旺的身体出现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说比较严重,这时刘立旺突然提出要回家,并说出自己家在湖北省郧西县。在刘立旺表示可以单独回家后,王家为他买了火车票,还给他的包里放了5000元钱,将他送上了南下的火车。
王先生对自己成为被告非常不解:这么多年收留照料,没亏待过他,这样做都是出于好心帮人,没想到会是这么个结果。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说,收留之举是一种延续的救助行为,并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双方没有书面或口头协议,也没有人强迫,刘可随时离开。刘立旺是主动留下来与王家共同生活的,自己做些力所能及的活儿,不可能是雇佣关系。
截至发稿时,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各地收留流浪汉
引发多起争议案
“收留流浪汉18年遭索赔30万”的案例,在全国并不多见。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多起收养流浪汉的案例,其背后存在深层次的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时有发生。
在河南省信阳市,杨正海是个名人,从1999年开始,他先后收留过200多名身体残疾或智障的流浪汉。平日里,杨正海驾驶着机动三轮车,拉着智障流浪汉帮人家扛沙子、运水泥。此前杨正海是一个人为人打工,收留流浪汉后,他就让流浪汉和他一起干。杨正海为这些人提供固定的吃住场所,组织他们劳动,也获取一些收入。杨正海自称为照顾这些流浪汉付出了无数的心血和汗水,经历了难以忍受的委屈和痛苦。杨正海的这种举动得到了一些人的赞扬,但同时也引来了一部分人的质疑,有人称杨正海貌似大善人,其实是个“黄世仁”。杨正海不给流浪汉们报酬,他的收养行为也没有得到民政部门的认可。对此,杨正海否认利用流浪汉挣钱,对于有人质疑为什么不收养那些老弱病残的流浪人员,杨正海则明确告知:经济上承受不了。
和信阳的杨正海不同,河南洛阳农民韦建设也收养流浪汉,但他给流浪汉发工资。
韦建设是洛阳市李楼乡人。从1992年办养鸡场起,他收养流浪汉总数达到150人。闲暇时间,他常到洛阳市的大小胡同转悠,见到蓬头垢面、衣衫褴褛的流浪汉,无论是智障还是身残,他一概带回家,给他们洗澡、换衣、理发,对有病的还送到医院治疗。平日里,流浪汉跟韦建设一起劳作,碾饲料、喂鸡、拾鸡蛋、搬运货物。韦建设说,如果流浪汉能想起家的地址,他就会帮他们联系,要么亲人来接,要么开车直接送回,也有自己回家的。有人质疑说,韦建设收养流浪汉是在使用廉价劳动力,所谓的义举背后其实是经济利益趋动。对此韦建设称,他给流浪汉每人每月200元到500元的薪水,还把钱寄给了他们的监护人或继承人……
如今在全国各地,类似杨正海、韦建设这种收留流浪汉的情况很多。山东省利津县的“破烂王”李俊民,从1997年开始收留流浪人员,创建了“爱心家园”,先后把近千名流浪汉“捡”回家,管吃管住,流浪汉则为李俊民的废品收购站“打工”。李俊民的做法同样引发不少争议,有人称是积德行善,也有人认为在利用流浪汉牟利。乃至当地一些官方人士都认为,李俊民利用流浪人员牟利,其行为不是单纯的献爱心。
组织劳动难界定
民间救助缺依据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民到城市中寻找生存机会。在这个庞大群体中,因为各种原因沦落街头成为流浪的人员数量也逐年增长,并日益构成流浪人员的主体。
对杨正海、韦建设的做法,一部分人持肯定态度,称让流浪汉从事点体力劳动,有饭吃,有衣穿,总比让他们漂在外面挨饿受冻强。也有人提出异议,说利用流浪汉的劳动能力挣钱,没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留手续,是非法雇用行为。
对此,河南省社科院专家周黎英认为,救助流浪人员的行为是一种善举,是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自发扶助,值得鼓励,但现实中一些收留方式欠妥。个人或社会团体可以积极参与到救助活动中来,政府救助应发挥主导作用。他说,国家鼓励个人参与救助,但应该有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站。比较妥当的方式是,流浪人员被送往救助站,个人可以到救助站申请“收留”,经救助站备案后,实施救助,接受救助站的监督。
事实上早在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有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的政策,但其目的还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不过救助工作是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有专项资金和人员来实施。个人长期的救助行为存有很多不稳定因素,最好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才能让这些漂泊在外的流浪者真正在生活上享有保障。
生活中,民政部门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送到救助站,检查身体,提供食宿,查清身份住址,联系家人送回。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流浪汉不愿待在救助站。之所以如此,救助人在救助的同时,给了被救助者劳动权利以及人格尊严,而这一点恰恰是救助站做不到的——救助站只负责遣返。
有专家认为,从民间实际情况看,只要双方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双方自愿一起生活劳动,这种行为为流浪人员生存提供了便利,应当肯定。但多数地方民政部门的人士称,不应让流浪人员参与廉价劳动。
河南洛阳市民政局一位张姓负责人说,所谓救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该是自愿救助、无偿救助,这些流浪人员的吃穿住行都由政府买单。到了救助站,政府会帮流浪者找到家,如果找不到家,就送往福利院。如果个人没有经济能力,最好不要做那样的“善举”,让流浪人员从事廉价劳动,不是真正的“救助”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政部门不支持组织流浪汉劳动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还会影响到给救助行为定性。
河南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钢称,普通百姓收留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精神或智力不健全人员,只要是出于爱心慈善的目的,并无不妥,但最好向当地派出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既有利于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以营利为目的,为其安排劳动,则肯定违反劳动法规。
王钢律师认为,收留人和流浪汉之间虽然没有用工合同,但在一定情况下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一些流浪汉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健全的劳动者,不可能参与社会平等就业。一些人也没有自制能力,需要在监护、监管下才能实现劳动过程,而且很难保证劳动成效,他们的劳动也就无法用正常的方式计算报酬。所以说,收留人应慎重处理,以免将来与流浪人员的家属发生劳动争议。
政府救助有缺位
相关法律待完善
据了解,目前一些流浪在外、失去监护的人员,很容易沦为黑心工厂牟利的“工奴”。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说,如果残障人士可以工作,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他们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当地残联介绍适合他们的工作。
刘静说,如何维护流浪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在积极作出尝试。一些流浪汉,可以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一些民间机构也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报酬,但这个报酬必须用于智障者本身以及本机构的发展,而非牟利。她认为劳动部门应参与救助管理,对流浪者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可以通过短期培训再介绍工作。对为数不少的老年人、残疾人,有关部门应该为其落实相应的政策,如办理养老保险、送养老院或福利院等,同时,残联、民政及有关部门对残疾智障人应加强监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人赚取昧心钱。
刘静认为,近年来山西、河北、湖南出现的黑砖窑事件,流浪汉无一例外地成为黑心老板牟利的工具,这暴露出新的社会救助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陷。
2003年8月,在中国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后,同时开始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由强制性收容转变为温情化救助,救助完全尊重救助者个人意愿,来去自由,求助自愿。新办法实施后,反映出一些新问题,如流浪乞讨人员在经过劝说后,仍不愿接受救助怎么办?被救助人员在滞留超期后仍不愿离开救助站怎么办?地方政府是否可以禁止在繁华街段乞讨?是否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乞丐实施强制性救助?如何处理乞讨的“职业化”和行骗行为……
还有,新办法不足以涵盖所有需要救助的人,民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限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而可能排除了一些确实需要救助而又不符合细则条件的人员。
刘静表示,当前解决之道,除了强化救助、监管等责任外,还需要鼓励非政府组织、民间机构等介入社会救助工作,但这个民间机构一定要是非营利性的,如果通过智障人士进行牟利,就一定要予以严打,有关部门还要完善相关管理监督机制。比如社会上的“爱心家园”、“残疾人自强队”等,他们一直没有名分,政府一直不愿意进行登记,使这些组织处于一个非法状态,出了事再追究时,官方都会顺理成章地给他们认定为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个人行为”。政府力量不够,民间救助机构工作受阻,就使国家救助制度时常陷入困境。因收留流浪汉引发的争议就会长期存在。
笔者从相关方面获悉,收留流浪汉刘立旺案的一审判决将于近期作出,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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