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14岁女孩遭同学轮奸续:5男生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16 00:45 | 来源:燕赵都市网 2010-07-02 20:01:26 | 查看:6829次

  《邢台一14岁少女惨遭同学教室内轮奸》追踪

  燕赵都市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2009年11月2日,刚刚到邢台技师学院就读不久的14岁初中女生李华(化名)惨遭同学轮奸。本报披露这一恶性事件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2日记者获悉,邢台桥东法院于近日就该案作出判决,五名男生分别领刑2年6个月至10年不等。对于学校的“置之不理”,家长将其再次告上法庭。

  ■事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高某、郭某、郝某、李某、赵某预谋对同学李华实施强奸。11月2日12时许,上述五人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0901班教室,强行脱下李华衣服,李某和赵某望风,郝某按住李华上身,郭某和高某先后强行与李华发生性关系。

  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上述五人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0901班教室,欲对李华实施强奸,因李华正值经期未得逞。

  2009年11月3日晚20时许,高某、郝某、李某、赵某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一教室,欲对李华实施强奸,因李华极力反抗未得逞。

  案发后,李华于2009年11月31日至12月1日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一天,支付医药费329元,并经该院心理科诊断李华患急性应激性障碍。

  ■获刑

  邢台桥东法院认为,高某和郭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均已构成强奸罪。

  郝某、李某、赵某在高某、郭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起帮助作用,系强奸共犯,亦构成强奸罪。但因五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量刑从轻。

  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李华与郝某、李某、赵某家人达成一致意见,三人分别赔偿李华经济损失150000元,且已履行。李华家人表示对上述三人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郭某十年,郝某五年,李某二年六个月,赵某三年。 

  ■谁之过?

  针对李华对学校的指控以及对学费退还的要求,法院认为,李华和五名男生虽然都属邢台技师学院的在校学生,但技师学院对该案的发生和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关于李华要求技师学院退还38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建议李华可通过其他途径来主张其权利。

  作为李华的代理律师,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祝小彦和耿丹则认为,邢台市技师学院对学生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未尽到安全保卫职责,是导致对李华造成伤害的直接因素。

  律师认为,邢台市技师学院是一所全封闭的寄宿制的学校,在管理和安全保卫的义务上应当更为严格,不但应当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的义务,更应当承担对学生的安全保卫义务,保障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下接受教育。尤其是在学校的大部分学生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邢台市技师学院更应当严格管理,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而李华却在学校的教室内被五男生实施强奸行为,而作为校方的邢台市技师学院却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可见,邢台市技师学院在对学生的安全保障管理存在严重的漏洞。“正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教育不严和管理不到位的客观因素与五男生故意犯罪的主观因素直接结合,导致对李华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律师同时提到,在该案案发后,邢台市技师学院并没有积极妥善的处理此事,努力减少对李华造成的伤害。不但不对李华及其家属进行安抚和精神上的抚慰,而且,对李华的病情不闻不问。所以,在两名律师义务帮助下,李华再次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邢台市技师学院依法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我看到五名男生写满稚气的脸,配上囚服和手铐,与家人分别时,我的心里也很酸楚,在那一刻,我觉得他们都是受害者。”2日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耿丹律师如此感喟,她想知道,在这件事情上,谁应该承担过错?

(责任编辑:周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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