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10%

发布时间:2010-09-22 00:10 | 来源:新京报网 2010-09-20 02:51 | 查看:3620次

  619万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十一起提高

   本报讯 (记者吴鹏)10月1日起,我国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与此同时,其他各类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都有不同程度提高,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10月1日起,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另外,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据悉,此次提标后,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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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抚恤标准已城乡并轨

  本报讯 (记者温薷)记者从北京市民政部门了解到,北京最近一次宣布上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在2009年底。调整后,一级因战伤残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一级因公伤残军人每人每年25250元;一级因病伤残军人每人每年24430元。该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同时,按照该标准,北京优抚对象首次打破城乡界限,实施统一抚恤补助标准。原先按照城市、农村划分的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已实现统一,农村优抚对象按照城市优抚对象的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金,补助水平明显提高。比如,农村孤老烈士遗属原先每月补助914元,按照上调后的城市标准,每月1510元,一下子上涨了近600元。

  北京市民政局优抚处负责人今年初曾表示,北京目前优抚对象超过2万人,已经连续11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每年都是依据上一年度北京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调整。

(责任编辑:周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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