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30 19:18 | 来源:中国军网 2021-07-29 16:47 | 查看:2143次
作者:李晶
这部法名由党中央确定!8月1日起施行,为官兵献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国防军事立法专题采访
中国军网北京电(记者李晶)7月28日,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防军事立法专题采访在北京举行,就国防军事法治建设的总体情况、主要内容等答记者问,回应外界诸多关切。
7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防军事立法专题采访现场。
·新时期国防军事立法取得重要进展,特点突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在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防军事立法总体情况及国防军事立法的特点和亮点时表示,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有国防军事专门法律19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防军事立法取得重要进展。新制定的法律有4件,包括退役军人保障法、海警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防交通法。修改了5件法律,包括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同时,还作出了涉及国防和军队的决定6件。
岳仲明介绍,新时代国防军事立法工作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一是国防军事立法坚持统筹推进、积极稳妥,适时安排审议,并注重处理好法律之间的关系,保持法律制度和谐统一。二是采用“改革决定+立法修法”形式,坚持国防和军队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国防军事立法既传承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又强化保障军人的权益。
·完善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政策
有记者提出,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优待制度将发挥怎样的作用,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向东表示,参战退役军人用鲜血和生命保障了我们国家的安全、民族独立和人民的幸福,他们是国家和民族的英雄,理应受到政府的优待,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他说,我国对参战退役军人一直也有特别优待的政策。
“比如抚恤金标准问题,因战致残的退役军人的标准高于相同残疾等级军人的因公、因病致残的退役军人,是相同残疾等级最高的。又如安排工作的问题,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平时,只有获得二等功以上的才由政府安排工作。”
从2007年开始,国家开始为部分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发放生活补贴,这些都是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参战退役军人的特别关爱。
《退役军人保障法》总则里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同时又在各个章节里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他表示,下一步退役军人部将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全面落实保障法的要求,不断完善现有的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政策,进一步专门研究出台参战退役军人专属的优待政策,在制定各项优待政策的时候,始终把参战退役军人放在突出位置。
·正研究逐月领取退役金具体办法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1条明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这是一项新增的安置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逐月领取退役金这种安置方式,是党中央根据新时代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决策,是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逐月领取退役金作为一种新的退役军人安置方式在法律中予以确定,是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的体现。
李向东介绍说,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后,推动出台《退役军人保障法》,抓紧起草《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围绕规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移交安置程序、待遇保障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安置工作提质增效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新时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迈出了新步伐。
他透露,关于《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争取按照相关程序尽快出台。
在研究制定《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时,统筹设计官兵政策,优化安置去向,突出安置导向,规范安置方法,既积极对接军地改革,充分考虑退役军人的整体利益诉求,又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退役军人的服役贡献大小,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制度。
“实践中,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实现各方都满意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困难。”他说,将进一步深入挖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安置岗位和潜在资源,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鼓励退役军人到基层、到边疆建功立业,既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又缓解安置对象分布不平衡、过于集中的问题。
·公民入伍可以保留户籍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公民入伍可以保留户籍”。
“公民入伍以后注销当地的户籍是我们长期的做法,这种做法应该是根据军人身份的特殊情况。长期实行以来,并没有发现这种做法有什么不好。”郭林茂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户籍相关的权益越来越多。
他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是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方面做的积极考虑。“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中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们相信会有一个具体方案落实,因为户籍的问题比较复杂。”
在现场,有记者提问,未来法律对随军家属的就业保障和子女的教育优待会不会得到尽快优化落地?
至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给随军家属安置和军人子女安置那么多优惠政策能不能尽快优化落地,郭林茂说,“法律是有强制力的规范,既然法律定了,应该会很快落实。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必定不是一句空话。”
·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要统筹兼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在介绍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情况时表示,军事设施保护法是1990年制定的,此次是全面修订,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一项重要修订内容是处理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军事设施关系国防建设,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有的军事重地成了经济发展的热点区域,有些原来位置比较偏僻的军事设施所在地,随着城市发展,成了闹市区,周围高楼林立,人流车流量大,对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产生影响,由此产生了军事设施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是此次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
他说,法律修订首先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要统筹兼顾。同时,在有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和调整时,要求在确保军事设施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要兼顾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有不少军用机场、码头实行军民两用。第二,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第三,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意见。第四,完善军事设施退出机制。
·民主立法:最大限度的采纳军人和军人家属的意见
郭林茂介绍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民主立法时提到,就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军人地位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的完善过程,民主立法是充分体现的。两部法律草案一审后,都是按法定程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送中央有关单位、地方、高校、研究机构及我们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还有我们下去调研,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所有这种常态的规定性动作一个不少。
“退役军人保障法一审后,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我们收到了13万多人82万多条意见,这是历史上很少见的。对这些意见我们进行分析以后发现,人数虽多,但是人员集中,绝大部分是退役军人;意见虽多,问题也比较集中,大概是四个方面。所以,这是退役军人的呼声,我们必须给予回应。”他在现场还分享了几个小故事。
“一位长期重视基层官兵思想状态的将军告诉我们,子女教育问题是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官兵的头等大事,很多军人子女因为军人的工作造成家庭教育缺失,孩子又受不到良好的学校教育。他激动地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有条件承担起这些军人子女教育的问题,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这些军人们献了青春再献子孙,我们听了甚至流泪。”
他说,这样的中国军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所以在权益保障待遇方面,无论是待遇保障还是抚恤优待有关条文的增加,都最大限度的采纳他们的意见。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8月1日起施行,为官兵献礼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成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原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并没有“军人地位”一章,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增加的。
“之所以增加这一章,当时考虑主要出于三点:一是这部法律的法名是由党中央确定的,党中央确定这样一个法名也是经过充分考虑的,保障的内容很丰富,如果军人的法律地位不突出,与法名不相匹配。二是在常委会审议的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保障军人权益的同时,应当突出军人的法律地位。三是军人享受特殊的待遇应该源自于军人的特殊地位,只有通过法律对军人的崇高地位给予规定,才使军人的权益保障顺理成章。”
他说,8月1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军节,这是全国人民的节日,更是广大军人的节日。选择这样一个节日让法律生效,也是与军委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的。在提到原因时,郭林茂说,“拿一部军人地位与权益保障的法律,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4周年。奉献一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法律,为广大官兵节日送上一份保障的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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