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7 17:14 | 来源:齐鲁晚报 20-12-25 20:423669 | 查看:2006次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据12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省长助理李磊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正在接受云南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此时距离李磊辞去公职,已经过去了6年。
观政梳理发现,近年来,官员辞去公职后仍被查处的案例并不少见。公职人员离职后被查,表明党纪国法不会因职位变动而缺位,违纪违法问题不会因辞去公职而既往不咎。
辞去公职不等于“安全着陆”
辞去公职6年仍被查,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不少网友评论称:“辞职了也跑不了”“人走‘查’不凉”。
一般人可能会觉得奇怪,都离职那么长时间了,早该“安全着陆”了,为何突然又被查?
据公开简历,李磊,男,汉族,1971年5月生,1990年9月参加工作,199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5年1月起,李磊历任云南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挂职),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中共德宏州委书记(挂职)兼任德宏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2014年辞去公职。
已辞去公职能否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这个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通报,李磊已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而《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所以,对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省长助理李磊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对辞去公职前的原职务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监察调查。公职人员离职后被查,表明党纪国法不会因职位变动而缺位,违纪违法问题不会因辞去公职而既往不咎。
观政注意到,在通报中,只有“监察调查”而没有“纪律审查”。
被查案例并不少见
政府官员辞职多年后仍被查,李磊不是第一人,被通报的类似案例并不少见。
今年5月,原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何从华,辞去公职12年后,还是因为早年的受贿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因受贿获刑7年半。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何从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何从华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因在原浙江省建设厅任职期间受贿约296万元,何从华一审获刑7年6个月。之后何从华提出上诉,2020年5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2019年12月23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从华受贿一案
观政注意到,何从华辞去公职后,至少在两家房地产企业担任过高管,且这两家公司均与其受贿行为有一定关联。
辞去公职后还在受贿,安徽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因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开简历显示,刘荣祥,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研究生学历。2016年4月,刘荣祥辞去来安县委书记职务;2017年3月辞去公职。2018年8月27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2月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9年12月13日下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判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8年,刘荣祥在担任天长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来安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并购优惠、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前返还工程保证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某、滕某某、祁某某等十八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3.5万元;刘荣祥辞去公职后利用原担任来安县委书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来安县某企业免交6000余万元违约金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其100万元现金和2万元购物卡。
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正风反腐的路上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一体决策一体推进,实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对公职人员离职后从业行为作出限制。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列明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等情形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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