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待遇和离休干部生活护理费标准等问题的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0-08-05 22:36 | 来源:中共泰兴市委老干部局 2014-08-25 15:26:40 | 查看:3823次

  问:烈士评定标准是什么,烈属包括哪些人?

  答:《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问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看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该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问:国家为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哪些?

  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你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问:组通字[2008]48号文件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见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

  问:2012年《中国老年》8期上半月刊“政策问答”中,“”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标准是什么?”是针对所有专业干部吗?

  答: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是针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问:2013年《中国老年》1期上半月版“政策解答”中,“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的答复是针对所有退休干部吗?

  答:答复是针对军队退休干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级乙等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薪金的100%计发。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摘自《中国老年》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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