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高校副书记肖剑平受贿细节:儿子办婚宴,黑老大为其免单

发布时间:2020-07-20 16:04 |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7-18 17:46 | 查看:884次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程真

  曾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的肖剑平受贿细节获官方披露。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7月16日发布的《肖剑平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肖剑平20多年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约275万元,其中包括当地“黑老大”易连峰免去肖剑平儿子的婚宴费用、学校教职工为职务调整向肖剑平送钱财等。

  另据中国法院网消息,6月28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易连峰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主犯易连峰获刑22年。

  在此前的6月23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就肖剑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肖剑平犯受贿罪、私藏弹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与当地“黑老大”来往密切

  公开资料显示,肖剑平,男,蒙古族,中共党员,1955年5月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研究生学历,1976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肖剑平长期在通辽工作,曾任通辽市政府秘书长兼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等职,2015年5月退休。

  2019年10月,肖剑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半年后被开除党籍。内蒙古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指出,肖剑平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调整晋升、工程建设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生活作风腐化,造成不良影响。

  《肖剑平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以兴检二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剑平犯受贿罪、私藏弹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肖剑平利用历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后旗政府副旗长、旗委副书记、旗长,原哲里木盟行署秘书长,通辽市政府秘书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6284万元。

  根据判决书内容,肖剑平的受贿事实共19起,其中包括:收受通辽市政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60万元,收受浙江省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张某46.2766万元,收受通辽市大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5万元等。

  值得一提的是,肖剑平还与近日已获刑22年的当地“黑老大”易连峰来往密切。

  通辽市委宣传部微信公号“通辽发布”曾发文介绍,易连峰,男,1962年12月出生,通辽市易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新世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2月1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同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

  上述文章称,易连峰在当地被外界“奉”为黑社会组织“教父”级人物。他曾肆无忌惮拉拢腐蚀了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书记、通辽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辛金山,时任通辽市市长、市委书记傅铁钢,时任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分局政委、局长刘兴臣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呈现出渗透政权、危害政权之势。

  文章还提到,多年来,易连峰逢年过节必向辛金山、肖剑平等主要领导干部送去大量现金、礼品,曾给辛金山兴建农庄、给其女儿免费办婚礼,常年在新世纪大酒店洗浴中心为辛金山、肖剑平等人提供免费洗浴服务。

  多次收受下属贿赂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一审判决书披露了更多易连峰向肖剑平行贿的细节。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3年,被告人肖剑平任科左后旗政府副旗长、旗委副书记、旗长,原哲里木盟行署秘书长,通辽市政府秘书长兼任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等职务。在此期间,他接受通辽市新世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连峰请托,为对方在粮食赊购及盟宾馆改制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易连峰为表示感谢,于1995年至2001年的春节每年送给肖剑平1万元,合计7万元;2000年在肖剑平孩子升学时送给肖剑平5万元;2010年送给肖剑平一张新世纪大酒店贵宾卡,价值2万元;2014和2018年免去其子婚宴费用合计10.1518万元,以上共计24.1518万元。

  此外,在内蒙古民族大学任职期间,肖剑平还多次收受财物,为他人职务调整等提供帮助。

  例如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内蒙古民族大学衣某为感谢肖剑平在其竞聘学生处副处长岗位时所提供的帮助,通过银行转账送给肖剑平15万元。

  2010年中秋节前,时任内蒙古民族大学音乐学院器乐教研室主任王某希望肖剑平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送给肖剑平10万元。2014年,王某参与竞聘该校处级干部,获肖剑平推荐,被聘任为校工会副主席。

  2010年,时任内蒙古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副院长刘某为竞聘体育学院院长,送给肖剑平10万元。

  2013年初,肖剑平曾接受时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医学院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包某请托,为其提职提供帮助,收受包某2万元。2014年初,包某又送给肖剑平价值0.2万元加油卡。2014年底,包某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工部副部长、学生处副处长。

  另据判决书介绍,被告人肖剑平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后旗旗长期间,从他人处获赠一盒手枪子弹并存放在办公室,退休后藏匿于其通辽市民大住宅楼家中,2019年9月29日被搜查发现、扣押。经检验,扣押的21发子弹系军用弹药。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剑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6284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肖剑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军用弹药21发,构成私藏弹药罪。同时,被告人肖剑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显示,肖剑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拘役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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