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07 21:48 | 来源:新京报网 2019年11月07日 | 查看:1172次
2019年11月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龙州县公安局上金派出所原所长张光勤受贿案。
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光勤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被告人张光勤退出的134.185万元赃款,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光勤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53.367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张光勤先后担任龙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龙州县公安局上降派出所所长、龙州县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长。
2012年至2018年期间,张光勤利用其担任龙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及上降派出所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走私人员谋取利益,收受闭某、谭某、梁某、黄某等走私人员“报单”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7.5522万元。
张光勤将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及家庭生活消费等。
案发后,张光勤家属已向大新县监察委退还赃款134.1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光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好处费287.55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张光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是坦白,且已退出部分所得赃款,根据被告人张光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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