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3-30 13:02 | 来源:新浪网 2010-03-25 15:54 | 查看:4677次
疑犯郭力维。
被害人父母。
新文化网讯 (通讯员 胡春晓 张玉卓 王旭东) 3月25日,被称为第二起"马加爵"事件的吉林农业大学大四学生郭力维危害室友案件今天上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由于犯罪嫌疑人郭力维有自首情节,因此他是否被当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成为关注焦点。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郭力维杀人案,判处郭力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利民、孙爱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32元。
法院认为,郭力维当庭对所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庭审中核实的其他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力维与被害人赵研本系同寝同学,因郭力维将赵研睡觉打呼噜的视频传播到校内网上而引起赵研不满,此后二人关系不睦,被告人郭力维认为赵研借机辱骂自己,遂产生报复杀人之念,趁赵研熟睡之机,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刺赵研数刀将赵研杀死,被告人郭力维将赵研打呼噜的视频上传至校园网上已属不当,在为此与赵研产生矛盾后预谋行凶,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郭力维在作案后主动打电话报警,接受法律制裁,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关于被告人郭力维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发生于同学之间,被告人郭力维作案后投案自首,建议对郭力维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郭力维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利民、孙爱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利民、孙爱华不能证实二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其主张的赡养费请求不予保护。其余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被害人赵研系非农业户口,其死亡赔偿金按照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29.45元的标准保护20年,为人民币256589元,丧葬费按照2008年度吉林省标准保护,为人民币11743元,依据票据金额保护交通费人民币5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总计人民币273332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郭力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郭力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利民、孙爱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32元。郭力维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细节
被告人郭力维(曾用名郭梦飞),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系吉林农业大学信息技术学院0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班学生。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农业大学17公寓413室。
被害人赵研,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系郭力维同班同学,寝室室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利民,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高中文化,系被害人赵研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爱华,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高中文化,系被害人赵研的母亲。
新闻回放
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34分,长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吉林农业大学17号公寓413室发生杀人案件。指挥中心遂指派长春市公安局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福祉大路派出所出警,福祉大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询问得知系吉林农业大学学生郭力维因琐事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扎同寝同学赵研数刀,经120急救人员诊断确认赵研已死亡。民警遂将在寝室的郭力维及同寝其他学带回调查。郭力维对自己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0年2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长春市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郭力维赔偿赵研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56589元,丧葬费人民币1174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89162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请求追加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元,总计人民币6624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力维与被害人赵研系吉林农业大学信息技术学院0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班大学四年级同班同学,同住在吉林农业大学17号公寓413室。被告人郭力维因被害人赵研打呼噜影响其休息,曾将赵研晚上打呼噜的视频传到校内网上,引起赵研不满。被告人郭力维自称“此后赵研多次借机辱骂我”,遂产生杀死赵研的想法。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力维趁同寝同学熟睡之机,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扎被害人赵研胸部、背部数刀,致使赵研因左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郭力维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达后将被告人郭力维抓获。
(责任编辑: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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