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4 22:36 | 来源:中国文明网 2019-03-10 | 查看:1254次
“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是对社会秩序的重大打击。”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说,“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事件的发生刺激着民众的神经,透支社会的善意。”他建议,全力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助力“好人法”落地实施。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当年10月实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填补了见义勇为免责的法律空缺,被称为“好人法”。然而,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内容仍然不够全面,导致当代“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时有发生。
葛均波认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仍需完善。比如在法律中对见义勇为者保护条例较少,未能引起较大的社会重视;条款经过一再修改后没有对被救助者构陷施救者作出惩罚,也没有对施救者证明清白作过多说明,因此“好人法”显得比较理想化,其中隐含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故意伤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这四种法律关系被混淆。”葛均波认为,另一难题是举证难。要确定施救是否有过错,这需要举证后进行专业的评判。但考虑实际情况,救援多为突发,施救者想要维权,面临着举证难的局面。这无形中阻碍了可施救者试图救助的步伐。
葛均波提议,为了提高救助免责影响力,可细化见义勇为法律条款及相关配套措施。增加救助免责内容占比,完善民法总则第184条,必要时单独设立“好人法”,专法专用;鼓励各地出台相应见义勇为免责法律,并大力宣传,提升法规影响力和民众知晓率。“要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对见义勇为的不同情况作出区别性说明,如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时与救助个人时,合理区分免责程度和奖励层次。”
他说,针对见义勇为责任评定,提议好人无需自证清白,除非受助人拿出切实证据证明救助者亦为侵权者。(记者 张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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