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刷新认知:平均每天都有儿童在遭受性侵!(图)

发布时间:2018-10-24 20:38 | 来源:网易网 2018-08-01 10:38:05 | 查看:1962次

  性侵已至少遍布30个省份

  在中国,性侵行为至少遍布30个省级行政区。近五年,有关“性侵”的裁判文书多达572个(不完全统计),浙江、四川、福建、广东和湖南是“重灾区”。

  无论是经济发达的一二线城市,还是西部地区,性侵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几乎每天都有儿童遭受性侵

  2014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503件,意味着平均每天都有儿童遭受性侵。

  研究表明,性侵受害者选择报案的比例仅为1/7,他们往往不会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甚至不敢告诉家人。

  中国家长何时才能直面性教育

  中国社会,性观念相对较为保守。在儿童性侵案件中,不少受害者缺乏性教育,他们不能有效识别犯罪,也不具备相应的防御能力。

  性教育缺失,不仅让儿童容易成为性侵行为的受害者,而且也容易让他们成为施害者。有资料显示:中国青少年的犯罪数量已经占到总犯罪量的70%, 其中30%以上是性犯罪,[1]对性知识没有科学的认识渠道和认知态度, 往往是造成青少年性犯罪的最主要原因。有媒体曾报道,上海市某区15岁少年无意中看到了父母过性生活, 就以他的13岁妹妹作为“试验品”。[2]

  在欧美国家,性教育从孩子入校就开始抓起,直至成年。以美国为例,在低龄阶段,学校生理课就会教人体发育、女人怀孕分娩等知识,而到了高中阶段,纽约教育部门要求公立高中向学生免费发放避孕套。

  如此开放的性教育带来的并不是社会性泛滥,致力于性与生殖健康研究和教育的美国古特马赫研究院2011年2月的一份报告显示,从1995年到2006至2008年间,美国15-17岁青少年发生性行为的比例从38%降至28%,18-19岁青少年人群中这一比例从68%降为60%。同时,15-19岁青少年女性怀孕比例也在下降, 从1990年的每1000人中117例降为2005年的70例。[3]

  职场利益链 反性侵跨不过去的坎

  职场性骚扰,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等通过对86000多个人进行调查,24%的被调查者承认有过被职场性骚扰的经历。[4]

  在国内学者的调查中,32%的被调查者表示受到过各种形式的性骚扰。[5]

  在传统观念中,为了换取权力庇佑,性往往是交易的一部分,这种现象被看作是社会的某种潜规则,而权力拥有者的权威性,也使受害者选择沉默。

  根据学者邱鸿钟所调研的数据[6],在美国约有42%的职业妇女受过同事和上司的性骚扰,但只有 10% 的受害者向警方投诉。2017年好莱坞大导演哈维·韦恩斯坦性侵事件的诸多受害者,在面对公众质疑为何不在事件发生立即选择控诉时,从她们的言辞中,听到最多的就是“权力”二字。

  性侵的被害者也不仅仅是女性,在男性面对职场性侵犯时,也会出于怕被辞退以及羞耻的心理选择缄默。性侵施害者往往也会给受害者施加压力,如果说出来,受害者会失去大量的工作资源,揭发成本较高。学者唐灿等人对 20名受过职场性骚扰的女性进行的调查研究结果表示,[7]在职位平等时,女性更敢于对骚扰者说“不”。但在面对职位高于自己的骚扰者时,这些女性往往没有勇气反抗 ( 13人中仅 2人有反抗态度) ,这就致使骚扰者更加明目张胆。

  违法成本低成为性骚扰的温床

  在2017年年末,一场名为Me Too的意在呼吁女性站出来说出自己被侵犯经历的运动,掀起了浪潮,被不少人视为反性侵运动的一个新的高峰。但它仅仅停留在舆论谴责阶段,施害者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就连Me Too运动最初针对的矛头——哈维·韦恩斯坦,也仅仅是宣布隐退,未受到任何法律处罚。

  同时,由于强奸取证较为困难,很多真正实施强奸的人也往往承认性骚扰而否定强奸。也是基于这一点,大量的受害者认为维权的投入产出比并不高,从而选择不维权。

  中国并未给性骚扰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在西方国家,性骚扰立法已经日渐成熟。

  在德国通过两次对职场性骚扰作大规模的调查研究,使人们认识到职场性骚扰的严重性 , 促使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第二部两性平等法,并将《职场性骚扰保护法》纳入其中,对性骚扰从概念上做出了明确的界限,同时也将公司雇主对于保护公司员工免受性骚扰的义务写进法律。[8]

  同样,在日本,当职场发生性骚扰案件时,受害者除了向实施性骚扰行为的施害者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除了依靠法律,日本的企业工会也在反性骚扰问题上发挥重大作用。以日本最大的超市集团大荣为例,如果员工在工作遇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司工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工会,必须在 5日之内发出调查请求,被要求调查的部门必须向相关人员听取情况汇报并迅速做出处理;同时保障被害者在公司的正常工作不受打扰,充分保障被害者的隐私[9]。性骚扰是最常见的性侵犯,在法律上较难界定,违法成本也较低,何时将性骚扰立法,何时才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

  [1]马伟, 王慧.试论青少年性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5, 18(12):91.

  [2]孙雪芸,刘旭刚,徐杏元.青少年性犯罪的原因及矫治对策[J].中国性科学,2010,19(07):42-47

  [3]陈慧稚. 欧美性教育:不“谈性色变”[N]. 文汇报,2011-08-31(003).

  [4]Ilies R,Hauserman N,Schwochau S,et al. Reported incidence rates of work-related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Using meta analysis to explain reported rate disparities[J] . Pers Psychol,2003,56( 3) : 607 - 631.

  [5]Zhang XB,Zhang ZW.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corporate workplace of China [J] . Sociol Mind,2012,2( 3) : 289 - 292.

  [6]邱鸿钟. 性心理学[M]. 2008 年10 月第1 版.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8( 10) : 176.

  [7]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研究课题组. 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 多种权力和身份关系的不平等———对20 个案例的调查和分析[J]. 妇女研究论丛, 2009 ( 11) .

  [8]张源泉.职场性骚扰之法制研究——以德国法为中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24(02):7-11

  [9]李立新.日本职场性骚扰立法和实践对我们的启示[J].妇女研究论丛,2009(06):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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