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收钱办北京户口 中间人“抽成”牟利(图)

发布时间:2018-08-21 11:32 | 来源:新京报 2018-08-21 A10版 | 查看:1081次

涉案民警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10年;一中间人终审被认定受贿罪判刑3年半

  一家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晓刚通过通州区永乐店派出所户籍警刘某,违规替自己女儿和他人等16人办理北京户口,给予刘某“好处费”180余万。之后王晓刚和刘某双双获刑。

  一审法院认定王晓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王晓刚上诉。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办理户口过程中,王晓刚作为中间人获利65万元,终审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20万。

  记者了解到,除收受王晓刚贿赂外,涉案户籍警刘某另有收钱违规办理户口行为。朝阳法院一审以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1万元予以没收。

  经理帮人办户口“截留”好处费

  1967年出生的王晓刚大学文化,案发前是北京一家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王晓刚在参与八通线项目施工中,认识了所住宾馆工作的张某。

  王晓刚说,当时女儿在太原读书,没有北京户口,为让女儿能在北京上学,他便问张某是否有门路办理北京户口,“张某说能办,但要花5万元,还要了女儿的出生信息。”

  据王晓刚回忆,他将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后,女儿的户口同年底就办了下来,并落在张某小舅子户口上。随后王晓刚用该户口去通州二中给女儿顺利报上了名。后来因为总是要户口本,每次都得通过张某找其小舅子,张某索性把王晓刚女儿的户口迁到了自己家,让她顺利在京中考。

  张某证词显示,因为在宾馆工作,他经常去派出所向户籍警报暂住人口信息,并因此与刘某熟悉。并通过刘某将王晓刚女儿的户口迁到北京。

  据了解,此后王晓刚同事、朋友的孩子都通过他找张某办理北京户口,在把好处费给张某前,王晓刚都会自己留下一部分,“比如给同事的孩子办户口,王晓刚就要20万,但只给张某15万元”。慕名而来的朋友越来越多,王晓刚“截留”的好处费也不断增长。

  户籍警编造亲属关系违规办落户

  王晓刚说,他知道户口都是通州区永乐店派出所民警刘某违规办的,但并不知道怎么办成的。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涉案民警刘某是1995年通过社会招考方式到通州分局参加工作的,先后做过社区、内勤民警,1999年到2003年5月做户籍警,2003年起一直在永乐店派出所工作。根据法院认定,刘某这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19名人员非法办理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并收受好处费共计261万元。这其中就有王晓刚介绍的16人。他承认,这些人并不符合户口迁入北京市的条件。

  刘某说,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制度要求,户籍内勤民警负责辖区内常住人口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出生及死亡登记、市内人口迁入变更审批等业务。作为户籍内勤民警,他对操作流程十分清楚。借此违规办理市外迁出、补报出生登记等,擅自将上述人员迁入通州区永乐店镇。

  刘某称,张某将王晓刚女儿信息给他,想把户口办到北苑,他答应了。2003年3月底,刘某通过北苑派出所户籍系统,在没有《亲属关系证明》、没有《户口迁移证》等材料的情况下,他以王晓刚女儿系张某小舅子的外甥女的名义,将王晓刚女儿户口办理了北京市迁户,拿了张某2万元好处费。

  同一孩子两次“迁京”事情败露

  记者获悉,王晓刚介绍过来的人,被民警刘某以各种违规形式落了户。其中,2010年10月底,罗某的孩子是通过补报往年出生的方式落在了永乐店,实际孩子跟登记的地址户主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实际户主也不知道这个事情。

  王晓刚后来介绍来的孩子,刘某给落到了辖区一些中学的集体户上。之所以选择集体户,是因为集体户不太引人注意,而且学校一般不会核对户口信息,以后往外迁也比较方便。

  刘某回忆,除了王晓刚介绍的人,他还帮潘某办理过北京户口,潘某想将外地户口的妻子、孩子落户,刘某开始给潘某妻子办了一个残疾证明申请落户没有批准。两年后,他在永乐店派出所户籍专用电脑上,在没有《准予迁入证明》、《户籍迁移证》等材料的情况下,以市外迁入投靠亲属的方式,违规将潘某孩子户口迁到北京,然后让潘某尽快把户口迁到别的辖区。

  办户口的人许诺给王晓刚的20万好处费,经过转手,到刘某手里只剩了8万元。张某说,他记不清收了多少户口,但给刘某的都是8万元,有时候他不想帮王晓刚办了,就涨价,最后户口涨到20万、30万一个。

  直至最后,其中一个孩子违规落户北京的几年后,又随父亲因人才引进计划全家迁户到了北京,这一个孩子在京有了两个户口,让事情败露。

  中间人终审被认定受贿共犯获刑

  2017年9月6日,王晓刚被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被羁押。

  一审法院认为,王晓刚明知他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行贿罪。判处王晓刚有期徒刑6年。

  王晓刚不服上诉。在上诉中,王晓刚及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晓刚与下线张某、民警刘某间存在行受贿合意,王晓刚行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而公诉机关三分检的意见为,王晓刚的行为应认定受贿共犯,同时王晓刚为其女办理北京户口,应另定性为行贿罪,但鉴于二审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宜增加认定罪名。

  经二审审理,三中院认定公诉机关的意见成立,王晓刚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谋取不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终审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20万。

  此外,2018年4月16日,朝阳法院一审以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涉案民警刘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1万元予以没收。

  ■ 追问

  中间人行贿罪为何改为受贿罪?

  记者注意到,两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没有差别,为何交给民警180余万的“行贿”变成了受贿罪?

  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解释称,关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涉及三个罪名,即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与行贿罪、受贿罪在法定刑上存在明显区分。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行为才成立介绍贿赂罪;而刑法之所以要求情节严重,显然是因为介绍贿赂行为本身对法益的损害还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介绍贿赂行为本身应当仅限于相对轻微的行为,与本案王晓刚的行为明显不符。

  三中院认为,行贿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通过付出钱财获取利益,而在本案中,作为行、受贿链条中的中间人,王晓刚既不是利益的获得者,也不是赃款的支付者,认定行贿罪明显不妥。而且,对于转托型中间人认定行贿罪,所切分的利益仅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并未得到完整评价,且认定共同行贿易导致量刑失衡,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王晓刚、张某作为中间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即通过帮助违规办理落户进而获利,其行为实质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共同受贿。鉴于王晓刚在其所参与的共同受贿中,与张某等人在主观上存在概括的受贿故意,对其他受贿共犯各自收取受贿钱款的数额并不知晓,故应以其实际所得额确定受贿数额。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