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遭质疑 凸显“好人法”意义

发布时间:2018-07-25 10:06 | 来源: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24日 10版 | 查看:1091次

作者:欧阳晨雨

【光明时评】    

  在这个世上,还有什么比见危救人更美的画面呢?

  据报道,日前,辽宁锦州南火车站,一名81岁的老人突然倒地不起。听到求助广播后,正在等车的锦州医科大学2016级护理专业学生丁慧立即冲到老人身边,跪在地上为老人进行心肺复苏。最终,老人恢复意识并被送往医院。事后,丁慧婉拒了老人家属的酬谢,称“这是学医的应该做的”。但是随后,一些学医的专业人员发声,指出丁慧急救行为不专业,至少是不规范,在网上引发了争论。

  老实说,作为一名“准护士”,丁慧同学对老人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的确有一些“瑕疵”。按照医学教科书和有关专家的观点,一个比较明显的错误就是“对老人做人工呼吸时,应该抬起老人的头(下巴颏),让气道充分开放,否则人工呼吸起不了多大作用或不起作用”。人们由此担心,如果老人没有苏醒过来,丁慧是否会负法律责任,老人的家人是否会纠缠和索赔。

  其实,这种担忧大可不必。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早已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的亮点在于,这种“免责待遇”是无条件的,即便是救助人有一定过错,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条款,作为自愿对昏迷老人实施心肺复苏的救助者,丁慧就算存有一定技术过错,也可以不用对老人发生人身意外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丁慧因为救助他人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法律还规定了救济途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她救助的老人作为受益者,还有“适当补偿”的法律义务,这就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

  众所周知,民法上一般主张的是“过错责任”,为什么立法上要如此调整,为救助人专设“免责条款”呢?这是因为,见义勇为亟须国家立法的撑腰。如果任由免责环节缺失,法律条文将见义勇为者与其他人等同视之,那么见死不救的情况,恐怕会如同传染病一般蔓延,最终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

  环顾国际,在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家,都有所谓“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根据现实所需,借鉴先进经验,我国《民法总则》设立“好人条款”,《侵权责任法》还有司法解释开通“绿色通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让“丁慧们”轻装上阵,更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救助风气。

  当然,从社会利益最大化来说,我们既要鼓励主动救助,还应倡导科学救助,让救助者、受益者、社会各得其所。

  (作者:欧阳晨雨,系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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