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骑自家电动车肇事谁担责(图)

发布时间:2018-07-02 21:32 | 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2018年07月01日 11版 | 查看:1341次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韩宇

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某环卫所员工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到沈阳市和平区一处路口时,将经过此处的赵某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刘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随后,赵某将刘某和环卫所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环卫所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承担补充责任。
  赵某在法庭上诉称,因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于摩托车(机动车),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机动车应该投保交强险,但被告刘某未投保,所以,自己的损失应先行由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再由肇事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万余元、残疾赔偿金4.9万余元,以及其他费用3万余元。
  对此,刘某辩称,事故发生时,他正在工作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他所驾驶的电动车未注册登记,也未投保任何保险。刘某认为,当时他驾驶的车辆系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不应投保,不认可赵某所述的由他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环卫所辩称,刘某是其员工,从事道路保洁工作。事故发生时,刘某正在工作期间,其他意见同刘某。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8时10分许,刘某驾驶其所有的两轮电动车正在检查路面清扫保洁情况时,与步行至此的原告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经鉴定后认定“事故两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交管部门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负主要责任”。赵某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和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后,判令环卫所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宣判后,环卫所不服该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