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2 11:05 | 来源:新京报 2018年06月22日 第A11 | 查看:799次
法院认定杨建勋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罚金150万元
据新华社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建勋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杨建勋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主动上交黄金美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建勋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土地储备中心、西安长地勘察测绘公司财务人员从西安世纪金花、中大国际、金鹰国际等商场购买购物卡,以办公用品等名义从单位账上核销。
2010年3月2日至2013年12月21日,杨建勋先后13次在西安世纪金花、中大国际、金鹰国际等商场购买黄金7430.22克、1块劳力士手表、1块伯爵手表后据为己有,共计花费2915042.36元,其中使用单位购物卡2262335.7元。
200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杨建勋利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长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用途变更、转让等事项上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银行卡、黄金、手表、美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301623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建勋主动上交了涉案人民币、黄金、手表、美元等。其中有人民币、不明购物卡、美元、欧元、港币、金条、手表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1584838.86元不能说明来源。
具有坦白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用于购买商场购物卡,其中一部分用于个人购买黄金、手表并据为己有,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其利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长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取得和转让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其向办案机关上交的财物中,除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手表以及已经认定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外,还有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和事实成立。
鉴于杨建勋贪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上交了全部涉案财物,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杨建勋当庭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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