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冯小刚相关股票跌停,明星“阴阳合同”内幕惊人(2图)

发布时间:2018-06-05 22:28 |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6-04 20:43 | 查看:1288次

  澎湃新闻记者 陈宇曦

  影视从业人员逃税传言重击之下,影视传媒股一片哀嚎。

  6月4日,受税务部门调查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问题的影响,A股影视传媒板块应声大跌。截至收盘,与冯小刚深度绑定的华谊兄弟(300027)、范冰冰参股的唐德影视(300426)双双跌停。慈文传媒(002343)、光线传媒(300251)、欢瑞世纪(000892)等跌幅超过5%。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团队合伙人纪玉峰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通常情况下,‘阴阳合同’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逃税。”

  不过,这些“阴阳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是在合理避税还是违法逃税范畴,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月4日,传媒股“一片惨绿”

  近日,随着刘震云编剧、冯小刚导演的电影《手机2》宣布开拍,原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上披露了一份疑似“阴阳合同”。虽然其中一份合同疑似指向范冰冰,但崔永元在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了这一点。这两份1000万+5000万的合同,被称为“大小合同”,也被称为“阴阳合同”。

崔永元揭露贵圈的“阴阳合同”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团队合伙人纪玉峰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所谓大小合同,或者说阴阳合同,应该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合同,合同内容(特别是标的)不相同的情况。

  纪玉峰介绍,“‘阳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额较小,通常是对外备查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数额较大,不对外。”

  “‘阴阳合同’的存在是违规的,不诚信的,甚至可能是涉嫌违法犯罪的。通常情况下,阴阳合同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逃税。”纪玉峰说。

  随着官方的介入调查,崔永元和《手机》电影主创的恩怨,迅速发酵成了高收入的影视明星,是否存在通过“大小合同”逃税的讨论。

  6月3日晚间,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称,将在已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这些演艺人员是怎么缴税的呢?

  纪玉峰介绍,目前演艺人员的收入基于类型不同,会导致适用不同的税率。所谓收入类型,比如说投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报酬等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演艺人员个人的片酬可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有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也可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体纳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税率最高;工作室收入的税率相对低一些,为5%-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在收入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工作室签订合同及收款就成了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此外,报酬转化为投资也是非常常见的。”纪玉峰称。

  因此,现在不少演艺明星成立了个人工作室,来对外签订合同,并作为纳税义务主体。而将个人工作室设立在有税收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比如,许多影视公司扎堆的新疆霍尔果斯,便有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免五减半”,即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霍尔果斯也被认为是“避税天堂”。

  再以范冰冰旗下的无锡爱美神影视所在地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为例。

  根据2017年无锡市政府发布的《市政府关于支持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建设发展若干意见(2016-2020年)》,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实行税收贡献度奖励,根据入园的影视公司、传媒公司、后期制作公司、基金公司等影视相关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度给予奖励,前3年,其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照市级留成部分的80%由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后两年按50%进行奖励。

  另外,演艺人员的报酬还可转为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明星的肖像权获得收入、获奖、稿酬等所得,也有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现在有不少演艺明星的片酬,会以影片投资份额的情况出现,部分片酬计为收益分红。一方面演艺明星可能对电影更为“投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更低的税率纳税。

  “实际上,很多情况下,片方和明星会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给予报酬)。比如,一份协议约定的是演艺报酬,再签定其他的协议如编剧合同(稿酬)、肖像权使用合同(特许权使用费)、部分报酬转为投资的合同(利息、股息红利)等等,这个严格来讲就不能算是大小合同了。”纪玉峰介绍。

  如果在税收优惠地区成立工作室,或者是用投资份额冲抵片酬,可以视作一种普遍的避税方式的话,那么“阴阳合同”所涉的性质也会完全不同。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具体到崔永元所指的阴阳合同事件,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纪玉峰介绍,“不论是哪种合同,本案的实质在于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根据实际收入依法纳税。因此明星一方是逃税还是合法避税,目前无法下定论。第二份合同尚未出现完整版本,钱是给个人的还是给工作室的,税交了没有;如果交了是以何名目交的,是否合理;如果没交是税后收入还是代扣代缴还是自行申报。这些问题一概不知的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就是等待税务稽查部门的调查结果。如果真的涉及逃税,纳税义务人(可能是演艺明星,也可能是扣缴义务人)有可能会承担补缴的义务,甚至承担刑责。”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明星阴阳合同逃税传闻背后:亿万收入适用税率可能远低于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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