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10 09:11 | 来源:新京报 2018年05月10日 第A02 | 查看:539次
■ 观察家
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自会做出正义判决。
5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金哲宏的律师处了解到,吉林高院决定对金哲宏案进行再审,再审决定书已送达仍在狱中服刑的金哲宏本人。吉林高院3月26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称,2018年3月,吉林高院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1995年10月11日,27岁的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一起凶杀案的嫌犯。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的5年中,金哲宏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4次被判处死缓。如今,身患各种疾病的他,已在狱中捱过了23年。
这是一份难以言说的痛苦经历。二十余年的铁窗生涯,大好的青春年华,从此被拘禁在方寸之地。即便能够重获自由,年逾五旬的金哲宏,再也不可能回到当年。更何况,在漫长的羁押中,反复拉扯的司法程序,屡屡“峰回路转”,却又“回天无力”的残酷现实,都会对身心造成严重摧残。狱中的金哲宏,身患糖尿病、肾结石、心脏病、胃病等多种疾病,只能靠拄拐前行。
或许,有人说,金哲宏是有罪的,他所遭遇的一切,不过是为当初罪恶应付出的代价。不错,根据生效的判决,金哲宏的确是一个罪犯,但他也是一位普通公民,法律赋予他获得正义救济的权利。这起案件屡次发回重审,足以说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抑或程序上存有“瑕疵”;正义摇摆不定,“清白”长期未明,这些不利后果,不应简单归咎于个人。
回看这起案件,的确“硬伤”不少。根据新旧刑诉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案缺少直接的物证和人证,没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中也未见金的脚印、头发、指纹、精斑等,仅凭其侦查期间的认罪口供来认定“犯罪事实”。
再比如,案件证据能否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是庭审判决的依据。亲友及邻居的证言,均能证明金没有作案时间,却与其本人供述相互矛盾;前后判决书,既有金哲宏“用木棒打李头部”,又有“用左腿膝盖压住李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未辨真假;“作案动机”“第一现场”“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等疑问,至今未澄清。
不仅如此,此案还有刑讯逼供、“诱供”之嫌。根据法医鉴定,金哲宏“前胸三处疤痕系外伤所致”。如果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按照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理应“排除非法证据”。
从诉讼制度的设计看,重审是为了司法救济,但多次发回,或者超期审判,不仅让被告人身心俱疲,更涉嫌浪费诉讼资源、损伤司法权威。之前的刘忠林一案,被羁押25年;金哲宏已被羁押23年,如果陷入循环重审之中,更有破纪录的可能。但是,根据最高法等有关通知,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常言道,正义纵然迟到,终究会到来。然而,一场马拉松式诉讼,也会减弱正义的成色。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自会做出正义判决。从长远看,还应完善制度、追究责任,让存疑无罪判决成为常态,让正义不再迟到。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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