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林被判无罪,“关押最久”不能没交代

发布时间:2018-04-21 22:29 | 来源:新京报 2018年04月21日 第A02 | 查看:840次

■ 观察家  

  平冤之路,改判不是终点。实现全面而彻底的正义,才能真正抚慰蒙冤者的创伤。

  一场“马拉松式再审”终于落幕了。

  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被关押26年,经历6年再审后,50岁的刘忠林等来了无罪判决。4月20日上午9点,吉林高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

  近年来,平冤昭雪的个案屡成舆论焦点。看上去,刘忠林案改判无罪,只能算是浪花一朵;但飞来横“冤”对于当事人及其家人而言,却是命运轨迹的陡转直下。

  因为这场突发变故,刘忠林从22岁的小年轻,变成了50岁的中年人,人生最美好的时光,都已付诸高墙铁窗之中。“有啥高兴的?我现在一无所有”,他受访时很平淡的一句话,其实是痛彻后的感叹,它连着一道隐约深及内心的创伤。

  对刘忠林而言,无罪改判当然是慰藉。他可以甩掉“杀人犯”的帽子,尽早回归社会;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作为“这些年公开平反的冤案中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刘忠林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

  然而,要治愈横亘在刘忠林心中的那道伤痕,一纸判决书还不够,毕竟正义还未完全“到家”。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审视刘忠林案,5次“对不上”的口供,6次不认罪、9次“认罪”,有罪供述的“反复无常”,都削弱了该证据效力。除了有罪供述就是江某证言,物证缺乏,而且那些证言相互“打架”、“非常不现实”。当时的办案人员对此为何视若无睹?

  “瑕疵”还不止于此。当地高院启动再审,久拖6年未宣判,“再审历时跨度长,一度导致刘忠林丧失希望,抗拒面对判决结果”。按照新刑诉法第24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说,“关键的证据全没了”导致再审困难,适当延长也情有可原,为何拖延如此之长?既然证据不足,为何不坚持疑罪从无?

  一审判决前,刘忠林没有律师,以致失去辩护的机会,可归结为当时立法层面的空白;但一审判决后,刘忠林当庭口头提出上诉,涉事法院工作人员以“没有形成上诉状为由”“没将该案分配案号审理,错过二审”,则是“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规定的公然违背。

  平冤之路,改判不是终点。紧扣“蛛丝马迹”一查到底,进而实现彻底的正义,才能真正抚慰蒙冤者的创伤。

  □陈宇(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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