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批评后溺亡,批评者只担次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8-04-20 09:40 | 来源:新京报 2018年04月20日 第A03 | 查看:644次

第三只眼  

  “批评少年案”一审判决不赔不太妥当,终审判赔则大体方向正确,只是判赔10万元明显过重。

  这两天,“少年被批评后自杀溺亡,批评者被判赔10万喊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该事件原委是,河南商丘民权县男子杨俊奇,因看到同村少年杨壮壮翻越堂哥家院墙,遂抓住他并对其批评半个小时,最狠的话是“你信不信我告诉你妈,让她揍你,你以后再这样要是被别人抓住了,小心别人揍你”。杨壮壮被批评后投井自尽。杨壮壮父母提起民事诉讼,民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商丘中院二审则判决杨俊奇赔偿10万元。

  该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去年河南郑州发生的“电梯内劝阻吸烟导致老人猝死案”。两案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两案裁判结果正好调了个。劝阻吸烟案终审判决不承担责任,当时备受认可,因为既符合法律思维,又符合常识判断。那这次事件又是否符合常理和法律思维呢?

  在我看来,一审判决不赔不太妥当,终审判赔则大体方向正确,只是判赔10万元明显过重。

  跟劝阻吸烟案有别,“批评少年案”中杨俊奇面对的是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对少年儿童批评教育,应注意方式方法,以防伤其自尊,青春期心理敏感也应考虑。杨俊奇当着众多同村村民的面训斥该少年,且说要告诉其家长,可能分寸就有点过了。

  因此,商丘中院终审判决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认为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杨俊奇当天对杨壮壮只有教育批评却没有足够保护,从而对其心智造成压力和影响,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算得上合法有据。

  而劝阻吸烟案中,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强调优待老人、赡养老人、保障老人,但未强调对老人也要“批评与教育相结合”,所以万一正当批评引起老人心脏病发作,只能算意外事件而非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均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这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定义务,未履行好法定义务造成后果,用来辅助判断该行为有一定的“过错”,是合适的。

  杨俊奇的批评行为与杨壮壮的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我觉得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偶然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存在。

  终审法院认定,杨俊奇的批评是导致杨壮壮自杀的唯一外来不当诱因,就是认定了其偶然性和间接性,偶然性体现为稍过激批评正巧碰上少年“内向且敏感”,间接性体现为批评与死亡中间隔了个“少年心理过于脆弱”的直接死因。

  因此,孩子父母平时教育不够和少年自身修养不足,应对该少年死亡负主要责任,杨俊奇只需负很轻微的次要责任。故判赔10万元明显过重,1万元以下比较合适,既教育杨俊奇,也警醒他人。

  希望该案能带动更多法律意识走进人心。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