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3 09:51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8-01-06 | 查看:953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等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充分总结推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发挥典型引路、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新形势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征得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妇儿工委办公室同意,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民生民政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始终把儿童发展放在优先位置,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根本,以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加强制度保障、健全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完善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建立运行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为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着力打造一批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地区,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和保护制度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本次创建活动的原则是:坚持党委和政府主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和保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把依法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坚持创新体制机制。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最迫切的事情做起,注重创新,努力构建符合发展特点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坚持强化基层能力。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设立公益岗位、设立社会工作站、培育社会工作机构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二、创建范围和条件

  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活动坚持以县(市、区、旗)为主体,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县(市、区、旗)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见附件1)为依据,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申报、推荐和遴选,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对照《指导标准》,每条标准均达到的县(市、区、旗)可以申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县(市、区、旗);辖区内所有县(市、区、旗)达到示范标准的,可申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市(地、州、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省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活动,参照《指导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县(市、区、旗)标准并组织实施;各市(地、州、盟)民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市(地、州、盟)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活动,参照《指导标准》制定本市(地、州、盟)示范村(社区)和示范乡镇(街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组织各县(市、区、旗)分别对照《指导标准》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首次示范县(市、区、旗)申报工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考察推荐。申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县(市、区、旗)的,各市(地、州、盟)民政局要严格按照《指导标准》进行基础评价,确认每条标准均达标后推荐报送给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实地评估,再次确认每条标准均达标后推荐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把考察推荐关,首次示范县(市、区、旗)考察推荐工作应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三)评估验收。民政部以组成评估工作组或采取第三方独立评估等形式,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所推荐县(市、区、旗)进行评估验收。首次示范县(市、区、旗)评估验收工作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确认。民政部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地区名单,通过部门户网站等载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县(市、区、旗)予以公告。申报地区创建成功后若出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重大事故的,将取消其示范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把示范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有关议事协调机制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重点,做好动员部署,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任务分解以及实施安排。要充分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导协调机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等,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细化相关部门在示范创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认真抓好跟踪问效,形成上下衔接的工作格局,使示范活动成为推动工作的有力抓手。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地要在示范创建工作中加强儿童福利政策供给,完善救助保护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整体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地方财力安排相关资金支持示范创建工作,研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工作奖励措施。民政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在安排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地要严格工作要求,确保自愿申报实实在在,考察推荐客观公正,工作成果扎实有效。要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将示范重心切实落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实际成效,通过务实有效的举措,推动示范活动成为落实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健全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的过程,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附件:1.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县(市、区、旗)指导标准

      2.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县(市、区、旗)申报表

                                     民 政 部

                              201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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