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霞“被精神病”案的沉重警示

发布时间:2017-06-14 19:11 | 来源:新华网 2014-05-23 07:55:26 | 查看:1256次

  李鹏  

  经过一年半多的顽强抗争,“被精神病”长达132天的河南周口市农妇吴春霞终于拿到了“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行政违法”终审判决书。加上此前法院关于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违法的终审判决,吴春霞的官司可以说是“完胜”。(相关报道见6版)

  正义终获伸张令人欣慰,然而吴春霞“被精神病”和她打官司的漫长经历显然在警示人们:公权滥用很简单,依法维权很艰难。

  吴春霞“被精神病”是在离婚案审理的法庭上。当时,闯进法庭的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民警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便将她带走,拘留10日后又将她送进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人们很想知道,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当地警方介入了这桩离婚案,又是什么力量促使当事民警如此侵犯公民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遗憾的是,截至目前,终审法院尚不愿披露更多信息。

  “被精神病”现象由来已久。据报道,1995年,中石化员工陈淼盛被原单位强制送进精神病院长达13年,酿成猝死悲剧;1996年,湖北竹溪县公民郭元荣举报单位领导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强制接受“精神治疗”14年;2003年,武钢炼铁厂工人徐武因状告工作单位被强制接受4年多“精神治疗”……

  这些“被精神病”案件都有一个重要特征,即缺乏严格的医学鉴定过程和结论,有的甚至无需经过执法机关,而是受害人工作单位的领导直接拍板。由此看来,“吴春霞们”的遭遇背后是对公权缺乏约束。

  权力滥用易,事后纠错难。吴春霞“被精神病”案是一个沉重的警示。要避免“被精神病”案件,应当在预防上多下功夫。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且要把笼子扎细扎牢,不能“牛栏关猫”。

  有权必有责,用权须谨慎。人们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吴春霞们”的遭遇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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