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1 21:31 | 来源:学习时报 2017-04-05 A5版 | 查看:1810次
——读《责任论:一种新道德理论与实践的探究》
徐月高
责任问题研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而逐渐成为“显学”。程东峰教授早在1994年就出版了《责任论》一书,对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20多年来,他坚持以责任之心研究责任、探寻责任,在责任研究领域跋涉深耕。他的新著《责任论:一种新道德理论与实践的探究》(以下简称新《责任论》),凝聚着他对责任问题的新观察新思考新认识。
有人说,20世纪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责任问题。那么,什么是责任?责任与人有什么样的关系?人为什么要负责任?新《责任论》对此给予了回答。
人类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更是一个责任共同体。只有人人负起责任,社会才能保持秩序且充满活力。新《责任论》指出:“责任是行为主体对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定在任务的自由确认和自觉服从。”责任以“角色”为中介,以“定在”的“任务”为基础,以“自由确认”为前提,以“自觉践行”为特征,以“责任实现”为目的,以“责任追究”和“责任赏罚”为监督,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角色是人类社会关系的定位,有关系就有角色,有角色就有责任,有责任就要担当。“责任”永远和“角色”相伴随。不但个人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社会组织也要承担其“角色”该负的责任。没有完成任务是失职,失职就要追责。责任政府,首问负责制,都是“追责”“问责”和“负责”的基本要求。“自由确认”和“自觉服从”是由“定在”的“任务”变成“自觉”的“责任”的中间环节。从这一系列推理中可以看到,每个个体作为社会人都有定在的任务,完成定在的任务,既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需要,也是社会人生存、生活、发展的需要;不履行这些任务就要给他人、给社会、给自己带来损失和危害。主动自觉完成任务,是行为主体为“责任”驱使所表现出来的积极的生活态度;被动强制完成任务,或者是因能力不够(或因偷懒奸猾)而逃避责任,是一种消极的生活态度。定在的任务是客观的,不自觉主动完成,要么由别人代做,要么任其“阻碍”“妨碍”“危害”自己或别人的生存和生活,甚至危害社会、危害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对没有完成任务的人,对有意逃避责任的人,一定要追究其“逃责”“失责”的“责任”。这是新《责任论》阐释的基本道理。
仅仅知道什么是责任还不够,还要明白应承担哪些责任,怎样承担这些责任。新《责任论》详细论述了“责任认同”“责任教育”“责任实现”“责任评价”“责任监督”“责任赏罚”。这些都与“责任能力”和“责任实现”有关。责任能力不仅仅是责任实现能力,还包括责任认知能力、责任判断能力、责任评价能力、责任失误补救能力。这些能力的获得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知识问题、能力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担当问题、思想境界问题。责任能否实现、怎样实现,与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相关。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责任观;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担当精神;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责任态度。这就把责任问题的研究提高到了更高的层次。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道德责任与责任伦理”“责任与自由”“责任与社会主义道德”“责任与传统伦理道德”“关于责任研究中的几个概念的辨析”等几个问题,作了探索性的研究,也值得关注。新《责任论》还专设了“责任分配”一章,对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责任分配不同于一般的财富分配。责任分配既是社会角色、社会责任的分配,又是职位、权力、权利、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的分配。因此,责任分配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更为根本的是,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还关系到“资源共享”。如何对待“责任分配”,如何进行“责任分配”,是衡量社会制度“性质”的试金石。虽然新《责任论》没有提到“共享”一词,但如何分配责任,就是如何对待“共享”,亦是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政府和各类管理者把“责任”作为工作的推手和抓手,其实,这个推手和抓手就是“责任分配”和“资源配置”。“人力资源”分配是比“物质资源”分配更为重要的分配。因为“责任分配”既关系到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又关系到社会活力和国家富强。在新《责任论》 “公仆责任”一节中,作者还深刻分析了领导干部应如何对待人才的问题。在中国,在当下,人才问题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国家将兴,必须“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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