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18 21:16 | 来源:法制晚报 2016年10月18日 17:12:32 | 查看:1487次
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2015年4月份,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掌握了冯志明在北京、内蒙古等地拥有多套房产后,依法进行搜查。在其中一处隐秘住宅内,办案人员搜查长达近7个小时,部分现金及物品被查获。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从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政法系统获悉,从冯志明多处住所中搜查出千万元现金、4支枪、549发子弹,其多名亲属也被调查。
“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判18年
“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 891 091元;
冯志明对34 428 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
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落马前
一辆无牌丰田霸道车频繁出入小区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案”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两天后的12月17日下午,冯志明被内蒙古检察机关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内带走。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调查获悉,冯志明被查前5天晚上,开一辆无牌丰田霸道车从晚上8点钟开始,频繁出入所住小区多达五六次,直至深夜才返回住所休息。
冯志明所住小区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东南方向,属高档小区。冯住在该小区一楼,楼前面带有独栋花园。
冯志明所住的高档小区一楼四周都拉着窗帘
2015年5月,记者来到该小区,保安向记者介绍,此户型为3室2厅2卫,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冯志明此处住所,离他工作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不足一公里,四周分布着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多个机关单位。
与冯志明熟悉并同住该小区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冯志明一前一后搬到这里两年多了。平时偶尔也遇到他的妻子和儿子,都是打声招呼,从没去过他家里。
2014年年底,冯志明经常换车开,开的最便宜的车也价值近20多万元,但常开的是一辆没有挂牌的丰田霸道越野车。
2015年5月,该小区保安向记者证实,冯志明确实常开一辆无牌丰田霸道越野车出入该小区。他说:“自2014年12月12日夜晚,他开车频繁出入小区五六次后,就再也没见到他。春节时见到一男子到他家门口,没开门贴完对联就走了。一直到现在,家里拉着窗帘,再没见过有人出入。”
冯志明所住高档小区保安称,自2015年春节贴完对联,冯家再也没人来过,大门紧闭
该保安还向记者透露,2014年年底,检察院工作人员开两辆车来到冯志明此住所执行公务,从下午一直到晚上10点钟左右才离开。
记者通过物业公司查询到,此房屋业主留有多部电话号码,物业工作人员拨通其中一部后,一位自称姓金的女士表示自己是冯志明的亲戚,当记者提出向其了解冯志明的相关情况时,金女士表示不清楚并立即挂断电话。
冯被带走细节曝光
公安局内戴上头套手铐
记者从呼市公安局了解到冯志明被带走的诸多细节:2014年12月17日上午,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近一个月的冯志明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他上午赶到局里参加一个重要会议,冯志明按照通知时间身着便装来到位于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的呼市公安局。
临近中午,冯志明再次接到通知,会议改到下午进行,他在办公室整理了个人物品后便到公安局大院里散步,其间和遇到的很多同事下属打招呼,还向局里值班的门卫点头致意。
冯志明的一位同事告诉记者,冯志明似乎并未受到呼格案太大的影响,情绪看起来比较稳定,但是面容比较憔悴。
据冯志明的同事介绍,当天下午3时左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履行完手续后找到了正在市局大院里和他人攀谈的冯志明,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后,正式宣布其被调查。
据透露,此时冯志明的情绪还算比较镇定,但当办案人员准备给他戴上手铐的时候,冯志明的神情紧张尴尬,甚至还和办案人员发生了短暂争执,但随即平静下来。
随后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给冯志明戴上了手铐和黑头套,由于冯志明被带离时是在市局大院,很多人都看到这一幕,消息也因此迅速传到外界。
在北京内蒙有多套房产
住所搜出枪弹和巨款
经记者了解,冯志明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另有一处居所。
2015年5月,记者在该小区询问多名住户有关冯志明的情况时,大多数居民都表示不知情。一位在此工作多年的门卫向记者透露,他之前也不知道此人,直到前段时间办案人员在其中一个住宅搜查,大家才知道这个小区竟然有“这么大的领导被查处。”
冯志明这个相对低调的住所位于临街三楼,与其他户型相比并无特别之处,只是卧室整面窗户大部分被窗帘遮挡,没被遮挡部分贴着一张旧窗花,窗台上摆放着几个花盆。
冯志明的秘密住所(三楼)卧室被窗帘遮挡着
与冯志明同住该楼的多位邻居向记者表示,他们从没见过该房屋有人来过,也并不清楚他们家的事情。
该小区张女士告诉记者,她自2002年一直住在这里,从没见过冯家的人。晚上也没见屋中亮过灯,卧室的帘子也没见拉开过。
对于冯志明此处的家被搜查一事,张女士说,大概半月前下午一点多钟,院里来了一辆车身喷有“检察”字样警车和一辆金杯商务车。
10多人下车后直接上楼了,从下午一点多钟一直到晚上八点左右,这些人才陆续从楼上下来。从楼上搬了很多箱东西装在了金杯商务车上,其中还有几个旅行箱,看样子挺重。
记者从当地警方知情人处获悉,该小区住所是冯志明一秘密藏匿部分现金及贵重物品的场所。事发之前,冯志明已把部分现金及物品转移至此。
内蒙古检察院一李姓退休干部说:“冯志明这次摊上大事了,仅房子就有多套,并且还有别墅。”
据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多名政法系统参与办案人员向记者透露,冯志明在北京、内蒙古等地拥有多套房产。从上述这些地方已搜查出现金高达千万元。同时,冯志明还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
该人士还向记者透露,此案涉及到了冯志明的多名亲属。
收受银元宝后
向行贿人问真假
2015年5月,记者在内蒙古调查采访期间,当地多名公安系统知情人士表示,冯志明受贿一事早在多年前已成了公开的秘密。在呼市政法系统,针对冯志明经济问题的举报早已有之。
他此次被查,既是“呼格冤案”追责的一部分,又是其常年被举报经济问题涉及的贪腐大案。
冯志明的一位同事告诉记者,调任赛罕区公安机关任职后,他出现较为明显的变化,“更加看重官职;讲究作秀场面,出入奢华的地方;勇于“提钱跑官”。
冯志明这位昔日老同事还说:“他不仅贪财,而且更加贪誉。每每遇到工作政绩的时候,不管是不是他的功绩,他都强夺硬要,以此捞取资本。”
这位老同事还举例子称,2005年内蒙古公安厅和呼市公安局组织侦破“呼格案”真凶赵志红系列杀人案件时,冯志明并没有接到参与侦破此案工作的指令。
但案件侦破后请功时,他指使赛罕区公安分局给自己报请一等功,后被上级公安机关阻止。
呼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一位老民警告诉记者,冯志明当上分局局长后开始大肆收受贿赂,岗位调整,职务变动都得给他“上供”。
如果谁不会“来事”就把他从城内的岗位调到城外偏远的地方,或者被故意找茬问责。
该民警还向记者讲到,“多年前,一位民警为了升迁,去他办公室向其行贿送银元宝。他拿着银元宝仔细看了多遍后问行贿民警是真是假,得到答复肯定是真元宝后他说,“如果这是金的就好了。”然后拉开抽屉用胳膊肘一搂,银元宝落入了办公抽屉中。
呼市公安局退休民警巴特对记者说:“我和他在缉毒缉私支队共过事,那时候他还没这么坏。这么多年过去了,官升高了人却堕落腐败成这样,真的更坏了!如果现在还能见到他,我一定会问问他究竟怎么会变成这样。”
呼和浩特市一名政协委员向记者透露,他和冯志明及其妻子金某相识多年。几年前,每隔段时间他们都会在一起摆个场聚聚吃顿饭,冯志明几乎每次都会带妻子参加,但金某总爱摆谱,对此朋友们颇有异议。后来关系逐渐淡漠了,不再组织饭局。
这名政协委员最后用八个字评价冯志明:“得意忘形、肆无忌惮”。
“呼格案”始末
1996年,呼和浩特市“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错案发生时,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副局长、专案组组长。
新华社在回顾“呼格吉勒图案”时报道称: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所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从而引起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17日下午,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接受调查。其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
2016年8月1日,冯志明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等职务犯罪一案,开庭审理。(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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