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28 15:14 |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4-03-18 14:16 | 查看:1036次
民办函〔201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服务社会建设大局、满足基层民生需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的专业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和《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民发〔2012〕22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全国社会工作领域层次较高且具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或服务人才。做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对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激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建设、增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切实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选拔对象
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对象为城乡社区、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三、推荐条件
各地要按照坚持标准、突出质量、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认可、影响力大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荐出来。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模范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5年以上并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三)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研究能力,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
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选派服务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优先考虑。
四、选拔程序和要求
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推荐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范围内的评选推荐工作。计划单列市推荐工作由各省统一组织开展。推荐人选要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公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可推荐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人选不超过10人并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排出优先顺序。
(二)递交推荐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将统一审核后的推荐人选材料寄送到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材料收取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推荐材料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的推荐函(要求写明推荐人选产生、公示及决定的过程、推荐人选排序情况)、本人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和其他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的《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五份寄送。
2.《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需另外发送电子版(电子模板可在民政部网站上下载,一个推荐表作为一个电子文件,文件名为推荐人选姓名)至指定邮箱。
(三)确定入选人员。民政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评审,提出人选建议名单。经部研究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实施人才奖励。评选结果确定后,由民政部对入选的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颁发证书,列入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享受《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规定的有关激励和培养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握参评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做好首批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各地报送申报材料时须注明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014年3月11日
联 系 人: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刘东升
电 话:010-58123511(兼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100721
邮 箱:liudongsheng@mca.gov.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