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性别外都造假”的干部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6-02-04 10:28 |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6年01月31日 第A02版 | 查看:855次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所谓“除了性别之外都是假的”,似乎是对干部造假的漫画式夸张,其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极端案例。对某些造假成性的干部官员来说,如果他们认定改变性别能有助自己加官晋爵的话,他们是一定不惮于去做变性手术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通报巡视整改情况,针对巡视组反馈的个别干部档案造假问题,该局党组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情况后作出初步认定,并在全局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央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就此刊文指出,遏制干部档案造假,必须高擎从严执纪和依法治国的反腐利剑,抓好“清淤”与“防污”并重的标本兼治举措。

  干部档案造假之事,近年来被揭露曝光的不少,如《中国纪检监察报》文章所言,造假者有省部级“大老虎”,也有科级干部,造假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的篡改年龄高达11次,有的除了性别之外,其余信息都是假的。造假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改变自己的相关条件,以适合干部选任的标准和方向。比如把年龄改小几岁,以使档案上的年龄没有超过政策限定的杠杠;或者把参加工作的时间提前,以使档案上的工龄符合提拔的条件;或者搞一个假博士学位证书,以“高学历”增强在官场中的竞争力。所谓“除了性别之外都是假的”,似乎是对干部造假的漫画式夸张,其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极端案例,对某些造假成性的干部官员来说,如果他们认定改变性别能有助自己加官晋爵的话,他们是一定不惮于去做变性手术的。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干部档案造假之所以猖獗,首先是因为干部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干部选任过程把关和监督不到位。有的主政官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从严治官、严肃吏治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干部把年龄改小一两岁,或者把学历改得“好看”些,并不是多么严重的问题,发现之后改正过来就是了,用不着大惊小怪上纲上线。一般来说,档案造假需要涉及党团、人事、公安、教育等多个部门,其中只要有一个部门和环节严格审核把关,造假者都不会轻易得逞。而只要是干部造假得逞,十有八九都在诸多部门和环节得到了配合或帮助,那些有意无意为造假者放行甚至与之内外勾结的人员,也必须为自己的疏于职守承担责任,为失职渎职付出应有的代价。

  其次,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干部档案造假行为查处不力、惩处不严,使一些档案造假行为逃脱了应有的制裁,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档案造假不是犯罪”的错误印象。档案造假的干部绝大多数都是为了“骗官”,《刑法》中虽然没有“骗官罪”,却规定有“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此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这条罪名追究档案造假者的刑事责任,可以说再合适不过了。

  然而,近年来档案造假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并不多见,有的档案造假的干部只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免掉他们骗来的职务,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有的造假者虽然受到了刑事制裁,但却是因其他犯罪行为被追究刑责,其档案造假行为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如几年前轰动一时的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协常委王亚丽,被石家庄纪委认定为“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中央组织部负责人也认为“王亚丽造假骗官案历时多年,教训极为深刻”,但法院仅以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被轻轻放过。这样的结果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干部档案造假并不是多大的事,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都“不好意思”查处追究。这样的“错觉”如果越来越多,必将严重损害干部档案管理和干部选任制度的严肃性,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干部档案造假是对党纪国法的严重挑衅,对“除性别外都造假”的干部必须依法追究刑责,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干部档案造假,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绝不能有任何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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