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19 12:41 | 来源:腾讯网 2015-09-20 第3288期 | 查看:1595次
近日,在2015湖北媒体问政现场,“湖北仙桃公安机关将一笔300万元的涉案资金暂扣达3年之久”引发媒体和网友极大关注。湖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郭唐寅表示,从根本上讲,这反映出少数公安机关执法理念不端正,并承诺在一周之内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代。实际上,在国内的刑事案件中,乱扣涉案财物并非个例,而是一些公安机关的顽疾。
涉案财物问题并非湖北独有
对卓某涉案财物的处理,警方执法至少有三处不妥
先简要介绍这起发生在湖北仙桃的“暂扣款”纠纷。2012年8月,湖北仙桃警方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从事外汇交易的卓某刑事拘留,并将其账户上的300万元资金予以暂扣处理。由于没有犯罪证据,卓某已被解除了取保候审,但这300万“暂扣款”卓某要了几十次,却依然无法要回。办案警官给出的理由是,该案主犯已逃往国外,案子结不下来,如何解决“暂扣款”的问题要找领导协商。
卓某自述,每次去问暂扣款都被告知“人没抓到钱不能还”
纵观这起事件,在警方执法过程中,至少有三处不妥。
一是违规扣押存款。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冻结存款,并没有允许其划扣存款。相反,2012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委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能够扣押的,一般是现金等可移动财物。
警方直接向卓某索取银行卡和密码划扣存款违规违法
二是罔顾办案程序。不管是扣押财物还是冻结存款都有规定的程序。1998年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已明确规定,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侦查人员工作证件,还需出具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如果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而卓某的钱是怎么被取走的?是在审讯过程中,办案民警便向他索要了银行卡和密码,直接把钱转到了仙桃公安局的账户上,当地警方对卓某的说法并没有否认,如果为真,当地警方完全视《程序规定》为无物。
三是拖欠不还意图明显。《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既然卓某与境外赌博案无关,那么以涉嫌参与赌博为由扣押的300万就应该及时归还。“主犯一直在逃,案子一直结不了”,跟卓某又什么关系呢?这笔钱就一直不还,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一份扣押物品清单
在全国范围内,涉案财物处理问题也很突出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有问题,并非湖北所独有。实际上,湖北自曝家丑的做法值得赞扬。相比之下,很多地方并没有湖北这般直面问题的勇气。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很多问题,这不仅已成很多学者和公安干警的共识(相关论文不胜枚举),甚至引起了高层的注意。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问题不能全部归咎于执法理念和能力不足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出问题,原因何在?一些媒体常谴责少数公安干警执法理念有问题,湖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郭唐寅也是这种观点,而且话说得更狠,“说白了就是利益驱动、办案为钱的问题”;也有学者认为,相关法规不健全,领导不够重视,财务监管不力是造成涉案财物处理乱象频出的重要原因。这些说法没有错,但还有两点原因不能忽视。
经费不足让一些基层公安部门有“吞没”涉案财物的冲动
在湖北媒体问政的现场,郭唐寅也提到了一个“客观原因”,那就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经费不足。虽然只是简单带过,但这个原因并非是“故作矫情”。论文《浅析公安机关执法环节财物审计》(2008)作者发现,经费保障不到位、警务保障滞后是警方挪用暂扣款的一个重要原因。
论文指出,许多基层公安机关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各种途径搞创收,以保证日常办公,如水电、交通、工资等各项必须费用。此外,上级机关要求的规范化办公必须添置相关设备,但购置资金却常常无法落实,因而民警在办案过程所收取的涉案钱款往往就被临时挪用了。
作者这篇论文是以上海为例得出的结论,如果上海基层公安机关的经费还如此紧张,那么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挪用涉案资金维持日常运作就更加不足为奇了。
俗话说“人穷志短”,如果基层公安机关的经费能更有保障,相信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也会少打涉案财物的歪主意。
派出所经费不足也是个老大难问题
“罚酒三杯”式的处罚不足以震慑乱象
不管是经费不足还是什么别的理由,挪用暂扣款都是不能接受的,然而对这种严重违反规定的做法,处罚并不到位。长期下去,公安机关随意使用暂扣款的现象只会愈演愈烈。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处置财物等行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如何执行的呢?去年,同样是在湖北媒体问政上,曝光了一起乱扣涉案资金现象——2011年4月,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在侦办某经济案件过程中,把26.5万元的暂扣款变成了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对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是:东宝分局原分管副局长、现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魏开平党内警告处分;荆门市公安局对东宝分局局长王才富诫勉谈话;对东宝分局原法制科科长、现任东宝分局副局长吴月鹏,东宝分局原经侦大队大队长、现任漳河新区分局副局长吴文军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显然,这种处罚的力度是很值得怀疑的。依据就是,作为湖北问政中的典型现象,省里面此后进行了一系列关于涉案财物的整治,显然也通报了对荆门东宝分局的处罚结果。但在今年的问政中,审计人员发现,截至2015年7月,包括还挂在账上的卓某的300万元暂扣款,仙桃市公安局暂扣款余额高达4710多万元。由此可见,处罚并未造成什么威慑力。
不仅要及时还款,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有人赔偿
由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还存在诸多问题,而犯罪嫌疑人也有诸多顾虑,因此涉案财物能够返还,很多人就已经心满意足了,很少会想到要求赔偿。但非法扣押财物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公民财产的损失,如300万暂扣款一扣就是三年,这利息损失可是相当大的,应当有人为此负责。
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应对有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随着余祥林冤案、赵作海冤案、张氏叔侄冤案的受害者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已渐为公众所熟知。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的一个情形便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支持公民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损失进行追偿的。
很多人看到这里很可能会不满:为什么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利益,要纳税人掏腰包呢?实际上,国家赔偿不一定要纳税人出钱,《国家赔偿法》第16条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这或许是一个让“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绝佳契机。因为在过去的很多冤案中,虽然受害者得到了国家赔偿,但对个人的追责迟迟不见踪影;相比于重大冤案,“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责任更好认定,赔偿的标准也并不高(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款规定,返还执行的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让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具备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一旦有这样的实例,就能够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威慑力,让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不敢轻易违反规定。
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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