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者可获10%奖励,这个奖可不可以有?

发布时间:2015-12-07 16:26 | 来源:长城网 2015-10-16 08:11:35 | 查看:1831次

  导语:在拾金不昧或可或奖励10%的法律条款备受争议的情况下,本次广州市市政府常务会议最终通过的《规定》中还是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了政府对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来源,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广州拟规定奖励拾金不昧者 拾获财物价值10%金额

  拾遗不昧将获得奖励,近日召开的广州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据悉,广州市政府1992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表示,“但从条例颁布到现在已经足足二十多年了,真正的奖励相对是比较少的。广州拾遗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左右,涉及到的金额均衡来说每年基本也就是10万块左右。”

  2012年《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10%的“拾遗奖励”一事就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这有利于失主找回遗失物;但也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本是应该大力推崇的优良道德品质,如果用金钱奖励是一种倒退。本次通过的最终《规定》版本中还是保留了10%的“拾遗奖励”的规定,其中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此,骆振辉表示:“从政府层面进行奖励,是因为根据这些年制定出台规定之后的情况,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到失主,既然这么主动、这么积极去找到物品的失主,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方式给予一些奖励。对于拾遗物品的估价,要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估价。”他同时表示,本《规定》作为服务群众的政府性规章制度,在本着“为人民服务”、“便民、利民”宗旨的同时,进一步依法维护遗失物品权利人的权益,更好地弘扬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

  奖励“拾金不昧”者,可不可以有?

  是一种进步

  广州市政府在《规定》中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也是一种与时俱进的选择。尤其明确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以及详细规定了政府对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来源,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更是从制度上肯定了“拾金有昧并非道德正在沦陷”的观点。可见,伴随言论开放和网络自由,拾金不昧的老瓶已可装下不少新酒。在道德与金钱碰撞下,往往会迸出异样火花,这时,一棒子打死“拾金有昧”者,往往会“逼退”一些想归还失物者。相比之下,能主动跟失主联系,已具有相对的“道德”,比那些将有价值物品挑出,然后扔垃圾桶的人,显得道德得多。

  “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从法律上观瞻,具有不可抗拒的真实所有性。我国《物权法》第112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明确“拾遗者”的报酬请求权,这是法律上的进步,明确“拾金有昧”的权利,也是一种进步。广州市政府的《规定》中还明确了遗失物品所有权改变的时间为“六个月”(1992年《规定》中这一期限是“三个月”),这是因为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种《规定》本身也让奖励拾遗者既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又有着非常接地气的现实操作性,值得全国推广。

  归还遗失物,本身就是一场经济活动,只不过其中穿插了道德、法律等佐料。当然,拾金不昧美德一定要发扬光大,但在国家法律允许框架下,失主给予“拾遗者”一定报酬,也是一种将心比心的“道德”,而从制度上规定奖励“拾遗者”,也是一种并不违背道德规范的进步。(姜春康)

  让好人更好做

  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该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但随着社会的多元化,人们对价值认同也有了异样思维。客观而言,在当今社会,做好事不索取回报是情分,索取回报是本分。人总是重感情、讲义气的,看到别人遇到难处,稍有点同情心的都会鼎力相助,这个举动是发自人的本能,不需要加助任何条件的。然而,当一切都恢复平静之后,被帮助者却没有任何言谢之意,或是当作没事人一样,冷冰冰地远离自己恩人时。此时的热心人就觉得不是个滋味了。当然,我们并不强求被帮助者非得用一定的资金来酬劳自己的恩人,但至少在精神上也要给予恩人一份慰藉吧。

  可现实中,往往就出现这样令人寒心的尴尬场面,好心人热情相助,事情稳妥之后,当事人就悄无声息开溜了。即便找到当事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反而还爱理不理冷落自己的恩人。试想,如果任其发展,今后还会有谁愿意热心救助他人,帮助他人呢?

  虽说做好事不图名,不图利。但如果没有制度的根据,法律的保驾护航,即便有人嘴巴上说捡到财物要交公,可真要是落在具体行动上,恐怕就没有那样冠冕堂皇的道理可言了。毕竟拾金不昧还只是个小动静,甚至也只有捡拾者自己知道。捡拾的东西要不要还?还给失主自己能不能得到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所有这些问题都可能是捡拾者心理活动,让捡拾者陷入两难境地。捡拾物品不归还,良心上要遭到谴责,捡拾物品归还失主没有丝毫回报,自己心里又不舒服。如果捡拾者自己开口要奖励又显得太低俗。

  因此,笔者认为,广州出台上述《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无疑是场及时雨,它很好地解决了拾金不昧上交还是不上交的左右为难问题。笔者认为,这项规定还应在扩大到更大的范围。让好人有好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强福音,成为集聚社会正能量的粘合剂。(张维)

  为善美行为提供经济保障

  让道德英雄因为高尚而生活得非常体面,得到足够的物质保障,其所谓的“高尚”才更有崇德尚义的感召力,其所谓的“风光”,才更有向上向善的引领价值。“10%的物质奖励”也正有这种精神用意。

  曾经,因为太注重“道德模范的高大上”、绝对的精神纯粹,我们总是强调善美者的贡献,而忽略了对其应有的物质保障与“制度护航”,让道德发展陷入尴尬的误区,出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带着摄像头才敢做好事”等现象。“10%的物质奖励”,也是对上述尴尬的制度修复。加大道德领域的制度建设,为善美行为提供更多经济保障。

  注重对美德者提供制度护航,已成为一种精神时尚,很多地方都在出台政策加大对善举的奖励。让美德者“得于利”“得于福”,才能逐渐形成以义驭利、以德为本的良性循环机制。(雷振岳)

  政策虽好,做好执行更为关键

  这涉及一个如何为奖励拾得者建立好规则的公共议题。

  首先,钱物是失者的财产。公安部门即使要扣除拾获财物金额奖励拾得者,亦需遵守一定的程序。比如留下拾得者的准确信息供失主核实,相关奖励情况及时面向社会公布,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监督力量检验。

  其次,新规中所云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那么拾到文件、拾到其他无法估价的物品又该如何衡量?奖励拾金不昧,本该是对拾金不昧行为本身的奖励,若仅规定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那么是否忽略了其他类别拾得者?忽略了各类拾金不昧行为在道德天平上的平等性。

  再次,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从最早的倡议性规定到本次的明确要求,约束力明显加强。但问题是,这一次仅仅是要求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给予一定奖励,换言之,有人认领的物品,其奖励程度仍存疑问,亟待相关方面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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