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奖励”须完善细节

发布时间:2015-12-07 16:10 | 来源:人民网 2012年02月14日00:51 | 查看:844次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以在2月19日前向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2月13日《京华时报》)

  网民热议《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焦点在于:把精神的东西领入市场是否会丢失传统美德?

  毫无疑问,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教育追求道德教化功能的一个努力方向,应该大力提倡。但是,人的觉悟、认识、价值观、人生观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现实生活中,一些贵重物品如电脑、金钱等一旦遗失就再也无法找回的事情屡屡发生便是证明。剔除拾遗者可能无法找到失主的因素,主观上就想占为己有的也是大有人在!可见,《规定》中的“私占推定”是有一定现实基础的,无视这一点而过多地强调道德纯粹是不合适的。在道德触角难以达至的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给予拾获者一定经济“补偿”,不仅是对拾者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可以深刻触动“遗失、拾遗”者的良知和利益,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对“想昧”者起到一定的道德警示作用。这种利己更利他人的思想,在笔者看来,不仅不与主流道德观念相左,反而更应作为新时期道德价值观的导向。

  让笔者担心的地方在于:对拾金不昧者给予10%的奖励的这种一刀切做法,细节不明,比如不设上限,会不会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毕竟,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放弃“10%”利益,是值得怀疑的。如果遗失者因为在大庭广众之下,由于道德的压力超过争议的利益,不得已“自愿”,这就使《规定》的初衷变了味。再比如,对于“无主拾获财物”,不说“无主”难以判定,将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地方财政”的这种“私物公占”的行为是否合法也值得存疑。而拿出10%拍卖款作为奖励,会不会因奖励的合法化而成为某些人的获利手段?另外,对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物品诸如身份证等如何实行“10%”奖励?会不会因不具可操作性而自设死局?等等。这些细节一旦考虑不周就草率施行,虎头蛇尾的结果,就是无端浪费行政资源,徒损政府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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