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那些事儿,你知道多少?(3图)

发布时间:2015-05-30 10:43 | 来源:搜狐 2015-05-18 11:54:45 | 查看:1457次

  古往今来有这么一句话:“好人有好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参与 公益性捐赠 的个人或单位在向社会奉献爱心的同时还可享受税收扣减的优惠,正好印证了这句话。那么,作为捐赠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你知道如何通过公益性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吗?现在,就让我们结合实例,一起算清楚这笔账。

  

  个人捐赠者

  小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8,500.00元(假设不考虑 五险一金 和社保,无其他税前扣除项),月 应纳税所得额 为5000元,当月应纳 个人所得税 445元(=5000*20%-555)。

  假设一

  2014年1月向某基金会(为本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500.00元,在计算该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500.00元(在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的30%以内),扣除后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45元。小明当月少交税金100元

  假设二

  小明计划2015年向某基金会(为本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2,400.00元,该基金会向其推荐了以月捐方式参与的公益捐赠,那么,用月捐方式捐款在交个人所得税时又有什么不同呢?

  单次捐赠:2015年1月一次性捐赠2,400.00元。在计算该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限额以内的1,500.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的30%),捐赠金额超出限额的900.00元是无法享受税收减免的。小明当月交个人所得税245元(=(5000-1500)*10%-105)。小明当月少交税金200元。

  月捐方式捐赠:2015年每月捐赠200.00元,全年捐赠2400元。在计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200.00元(在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的30%以内),因此,小明计划捐赠的2,400.00元可以实现全额税前扣除,最大限度地享受到税收优惠。小明每月交个人所得税405元(=(5000-200)*20%-555)。小明每月少交税金40元,全年少交税金480元。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当个人捐赠额超出国家规定的扣除限额或影响到税率时,采用月捐的方式,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哦!

  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免税手续如何办理?

  1、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加盖公益机构印章的接收捐赠统一票据;

  2、捐款人及时将捐赠票据送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扣缴义务人);

  3、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无扣缴义务人的,自行计算税前扣除额;

  4、原始票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

  税务部门据此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

  

  单位法人捐赠者

  假设A企业2013年的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A企业该年度内向B公益性社会团体(该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120万元。那么, A企业在计算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120万(在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的12%以内),A企业当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120万*25%)。

  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且需要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不得扣除。

  

  4、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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