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5-20 14:43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5月20日 08 版 | 查看:1227次
捐价值40万元门面房,被要求缴7万元税费
CFP供图
本报记者 桂杰“这是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首次接受房产捐赠,基金会对于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太了解,需要进一步和相关部门沟通,目前到底要不要缴税,要缴多少税,由谁来缴税都还没有定论。”近日,重庆市一位市民因捐赠房产被要求缴数万元各种税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受捐赠方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长胡文川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如何,基金会不会让捐赠人的慈善热情受到打击。”
捐赠房产要缴多项税
60多岁的张兰是一名退休工人。10年前,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地下商场买下一间门面房,当时的价格近20万元。这些年门面房一直出租,今年3月门面房到期,张兰不想再出租,想把它捐出来做善事,提供给残疾人创业做生意。
对于张兰的做法,很多人不理解。租金也可以用来做善事,为何要把门面房捐出来呢?张兰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她希望这间门面房能成为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自己年纪大了,精力有限,不能继续经营,因此,找到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想转让门面房所有权,并希望基金会搭桥,让残疾人来经营门面,收益归残疾人所有。
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5月11日上午,张兰带着门面房的产权证和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来到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当场签下了认捐书。
签订认捐书的当天下午,张兰跟随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门面房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要缴纳3%的个税、5.6%的营业税、3%的契税、6%的土地增值税。”咨询台工作人员说。各种税加起来达17.6%。按照市场评估价,这间门面房市值40万元,算下来缴税超过7万元。这样一大笔钱,让张兰目瞪口呆,“我的门面房是捐给福利基金会,做善事也要上税吗?”
张兰捐赠房屋的过户手续没有当场进行。随同前来的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向沙坪坝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对方称:“房屋捐赠给公益机构,目前我们还未办理过类似过户。我们研究一下政策,看哪些能减免。”
据了解,5月11日,沙坪坝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给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答复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参照各项捐赠政策,目前张兰需要缴纳的是5.6%的营业税。受赠方需要缴纳3%的契税,过户后,还要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目前媒体的关注让张兰不堪重负住进了医院。胡文川说:“我们感谢多种形式的捐赠,我们也需要社会各界广泛的支持。我们会尽快和相关部门沟通,寻找合适的解决措施。由于涉及房管、税务等各部门,需要大家共同来推动。无论如何,捐赠人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
非货币捐赠应否被课以多项税收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就此事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张兰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房产捐赠属于非货币捐赠,此事表明我国有关对公益慈善组织的非货币捐赠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金锦萍分析说,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最初要求张兰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都是把张兰的捐赠房产的行为视为出售,有偿转让房产所有权,因此要按照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征税。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社会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朱晓红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一事件并不是极端例子,公众觉得费解,一是因为对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误解,了解不全面,二是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征管确实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如税收优惠认定程序复杂、门槛高、周期长,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落实极差。
据了解,对公益捐赠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鼓励公众的慈善行为,是世界通行的公益慈善准则。
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这是针对捐赠方的优惠。并不是向所有公益慈善组织捐赠都能进行税前扣除,只有向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捐赠,才能享受这种税收优惠。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共有3034家基金会公布了自己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64%的基金会享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4%享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基金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一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向它们捐赠的个人和企业就能够在缴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一定比例的捐赠金额,也就是说,个人或企业用于捐赠的这部分钱在一定比例内是不需要纳税的,这个比例对于企业和个人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捐赠者并不能免除所有税收,捐赠者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标准也不同,如果捐赠者是企业,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捐赠者是个人,其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朱晓红说,此事中,张兰的善举,捐赠是否税前扣除,朱晓红指出,要看受赠方即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否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种资格不是终身制的,需要由基金会每年向当地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申请。
其次,营业税是否免征,可以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七类项目可免征营业税的要求第2款,即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具体操作还要看残疾人经营门面房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和经营形式。朱晓红建议,此事中可免征营业税。
再有,涉及契税方面,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时规定的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朱晓红明确指出,在此事件中,土地增值税不应该收。张兰的捐赠属赠与行为,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针对非货币捐赠的税收优惠亟待完善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公开报道后发现,张兰捐赠房产遇到的税费困扰并不是极端例子。
据《解放日报》报道,2013年,家住上海的李清泉、汤梅君夫妇也有过同样遭遇。二老当时留下遗嘱,希望百年后捐赠广元西路房产。从2010年年底起,李清泉夫妇的侄子顾慰源就开始为捐房而奔波。数家慈善机构因手续繁琐、涉及纳税等原因婉拒了受赠。最终,经多方协调,捐赠才得以“特事特办”:相关部门先后免除了遗嘱笔迹鉴定费以及房产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
朱晓红告诉记者,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加大公益慈善领域的税收优惠范围和优惠幅度,对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也开始重视税收的推动作用。2014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彰显了政府完善公益慈善领域减免税政策的态度和行动。
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由“民政部审批,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这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这意味着,我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
朱晓红说:“期待财税部门加快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尽快为个人提供便利简易的税收优惠程序,让捐赠变得简单,让减免税变得容易,让善行得到爱护。”
金锦萍亦表示,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类似不动产等非货币的捐赠会越来越常见,如果都遭遇像张兰这样的难题,将会严重挫伤行善者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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