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但不能抹杀

发布时间:2014-11-25 13:34 |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4年07月03日 第A02版 | 查看:1067次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这是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做法,但如果对已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不予承认,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只要严格依法从事,工作认真负责,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不会引发盲目模仿。

  四川大竹县8岁女童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身亡,当地政府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未获批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大竹县综治办认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李微微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自保能力,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同时,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要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

  8岁女童救人不幸溺亡,令人万分惋惜悲痛,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遭拒绝,这一结果令人不解。当地见义勇为审批机构给出的两个理由,都禁不起严格认真的推敲。首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并没有为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设定年龄、行为能力、自保能力等门槛,也没有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不予认定的规定(全国其他地方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以李微微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自保能力为由,认定她“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不但在法律法规上缺乏依据,在逻辑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引发未成年人盲目模仿,这是近年来我们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问题上的重大观念转变。中小学生守则、行为规范中不再有“见义勇为”的提法,当年为救集体的羊群而遭冻伤截肢的草原英雄小姐妹、为扑救山火而牺牲的少年英雄赖宁等,都逐渐淡出中小学课本,不再被树立为未成年人学习的榜样。这种观念转变和教育方式的变化,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需要,也是人性化教育和文明教育的必然要求。但是,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未成年人学习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对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能依法认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人们对见义勇为问题的认知是理性的,但现实往往是十分复杂的,置于猝不及防的危难情境,有的成年人敢于挺身而出,也有成年人选择退避三舍;大多数未成年人可能惊慌失措,也可能有少数未成年人出于“模糊的本能”,选择像成年人那样见义勇为,8岁女童李微微应当就属于这种情况。成年人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政府审批机构要依法予以认定,这是以国家的名义,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承认和奖励;未成年人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国家反而不能依法予以认定,这不能不说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公平,对像李微微那样做出了巨大牺牲的见义勇为者,这更是一种残忍的二次伤害。

  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认定,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奖励,与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引发盲目模仿,两者的逻辑和措施都并不矛盾,并不必然构成冲突。8岁女童李微微救人不幸溺亡,当地政府一方面可以依法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同时不能像以往那样进行高规格的表彰和大规模的宣传;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可以联手辖区内的中小学校,通过李微微救人的故事,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教会学生在危难情境中如何自保自救,如何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以避免见义勇为的危险,避免出现李微微那样的悲剧。

  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这是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做法,但如果对已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不予承认,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只要严格依法从事,工作认真负责,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不会引发盲目模仿,不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担心盲目模仿和负面效应,而对已出现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一笔抹杀,如此“懒政”已涉嫌失察失职,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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