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23 08:31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1-12-21 第AA12版 | 查看:2022次
新兴县民政局称死者不符合因公牺牲条件,该局无权定性
摘要: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邝海荣年近九旬,其孙子邝国裕在单位值夜班时与歹徒搏斗而亡。因新兴县民政局未认定受害者“因公牺牲”,老翁愤然状告新兴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8月30日,此案在云浮市新兴县法院开庭审理。
南都讯 记者李能忠 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邝海荣年近九旬,其孙子邝国裕在单位值夜班时与歹徒搏斗而亡。因新兴县民政局未认定受害者“因公牺牲”,老翁愤然状告新兴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8月30日,此案在云浮市新兴县法院开庭审理。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新兴县民政局60日内对邝海荣等5名原告提出的相关请求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承担50元诉讼费。
原告:民政局“行政不作为”
邝国裕生前是中国电信新兴分公司太平镇社区经理。2009年7月31日,他在太平营销中心值夜班,8月1日凌晨2时左右,原同事(作案时已辞职)梁剑南伙同张崇军手持凶器进入值班宿舍中行窃,被邝国裕发现。邝国裕奋起抵抗,但被梁剑南、张崇军用木棍、椅子、螺纹钢筋条等工具暴打,并身中10多刀,最终遇害,年仅38岁。
事后,家属认为邝国裕保护公私财产而被杀,符合因公牺牲的条件,应当被追认为“因公牺牲”,因此向新兴县民政局提出认定申请。
但是,递交申请几个月后仍未得到新兴县民政局书面回复。因此,邝海荣联合儿子、媳妇、孙媳妇等5人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新兴县民政局。
被告:不符合“因公牺牲”条件
在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承认收到原告寄来的挂号信,但认为原告寄来的材料是寄给民政局分管的一名副局长,属于“私人信件”、“群众来信”、“咨询信件”,不是原告在庭上所说的要求对遇害者死亡定性的“因公牺牲”申请书。局里领导经常收到这样的信件,成千上万,不需一一答复;死者不是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公务员;电信公司是一个企业单位,其财产不是“国有财产”;而且根据对犯罪者的判决书来看,凶手抢劫的是“邝国裕的车子”,而不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民政局无权受理此类业务,对死者“因公牺牲”无权定性。因此,被告认为“不存在不作为”。
法院:民政局该履行法定职责
日前,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新兴县民政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将申请书以挂号信形式寄给被告的一名副局长,但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向被告申请认定邝国裕为因公牺牲,故应认定为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了书面申请;被告以原告未按法定程序到其窗口部门办理申请为由认为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据悉,新兴县民政局对此判决没有上诉,相关负责人表示,邝国裕不符合“因公牺牲”条件,但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目前,邝国裕的家属已经向民政局提出为邝国裕申报烈士。
(责任编辑:方德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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