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18 21:34 | 来源:京华时报 2014年11月14日 第017版 | 查看:1164次
据新华社电辽宁省葫芦岛市中专生张鑫垚舍己救人身负重伤,然而因未成年,当地有关部门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称号。
4月7日,15岁的张鑫垚在校外和一名崴脚的女同学打招呼时,突见一辆轿车急转弯向人行道冲过来。他奋力推开女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几个月治疗,张家仅医疗费就花了30万元,但小张还是留下了右眼失明、左眼视野缺损的残疾,同时还因伤导致尿崩症、心跳过速和记忆力衰退等病症。
小张救人受伤后,姑姑张女士一直张罗着为他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然而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以张鑫垚未成年为理由,对其申请不予认定。
张女士出具的“关于张鑫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的答复意见”写道,“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此行为应不鼓励也不提倡,更不应该大肆宣传,而且辽宁省范围内从未对未成年人授予过见义勇为称号和进行表彰”。
“答复”还指出,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无明确规定,区综治办派人专程到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请示,得到的指示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
>>专家说法
不应鼓励但应适当奖励
沈阳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胜说,有关条例中明确公民即可申报,所以小张是有资格的,但若立法初衷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应该加以明确。“我个人认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确实不应该鼓励,但是应该适当奖励,只不过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宜宣传。”
辽宁社科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张思宁也表示,由于社会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所以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是不提倡不等于拒绝,见义勇为是社会推崇的,如何处理好弘扬正气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小张就是活材料。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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