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31 11:23 |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07月18日 04版 | 查看:1807次
省级见义勇为者至少奖5万元
本报海口7月17日电 (记者马跃峰)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今天通过《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机制。《规定》指出,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做出确认决定。
《规定》明确提出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
《规定》提出建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制度。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先行接受、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规定》还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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