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04 14:38 | 来源:合肥晚报 2013年4月9日 A06版 | 查看:1320次
■合肥新版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救助比例皆“扩容”
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对象,三类人群不设病种限制,一站式结算救助比例增加10%……昨天,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最新出台的《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首次明确了救助比例,并增加了救助对象和救助的病种。据悉,新《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被纳入
新《办法》规定,除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外,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被纳入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新《办法》,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属于城乡低收入家庭。按照合肥市目前410元低保标准计算,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在410元和738元之间。
救助病种 三类人群不设病种限制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有: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恶性肿瘤和《合肥市特殊病门诊医疗卡》明确的特殊病种。
救助标准
a.三类人群享受参保全免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
对已参保、参合的上述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65%;对未参保、参合的上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费用,医疗救助金救助50%。
新《办法》明确,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救助比例增加15%。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救助比例增加10%。
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b.二类人群起付线2万元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中80岁以上老年人,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的50%参合(保)资金。
对已参保、参合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患规定病种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35%;对未参保、参合的上述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25%。
一站式结算 救助比例增加10%
新《办法》还要求,各区要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大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在各区定点医院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增加10%。
记者了解到,救助对象在各区“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只需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其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救助经费,就会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救助额以外的自付部分。
而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困难群众,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则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需要经过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
本版组稿 韦勇
解读
“三无”困难户
对于“三无”人员这一特殊困难群体,新《办法》大幅增加救助比例,最高累计救助可达到90%,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也提高至3万元。
例如,李某是城市低保户,同时也属于“三无”人员,当年度因恶性肿瘤进入当地“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各种保险报销补偿后,仍需自付1000元。按照新办法,参保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65%,属于“三无”人员的救助比例增加15%,在“一站式”定点医院结算的救助比例增加10%,那么,其救助比例就可高达85%,而这部分也会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患者李某只需自付100元。
此外,新《办法》提出,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视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情况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年人均不超过500元。
□孙全会 袁荔 本报记者 李后祥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三无”困难户最高救助90%》)
(责任编辑:杨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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