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07 21:53 | 来源:羊城晚报 2013年05月28日第A05G版 | 查看:4883次
热心车主本想见义勇为,不料误把经理当贼撞死。法院昨日再次开庭审理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广州一名热心车主见义勇为,却误把加油站经理当“贼”给撞死了!
热心车主的这一举动,引发了罪与非罪的巨大争议,这名涉事车主因此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5月27日上午,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再次开庭。
审判长表示,该案的审理现在不能完全追求法律效果,还要追求好的社会效果……
加油站目睹“抢劫”
“抢东西啊!”2011年9月19日一大早,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泰立交桥底的华德加油站内闹哄哄的。
循声望去,刚到加油站准备加油的广州市民蔡永杰看到加油站收费处门口,一名身穿加油站工作服的男子正在追赶一名便装男子,被追赶的男子手中还拿着一个黑色挎包。见状,49岁的他,开动了载有其77岁母亲的汽车……一宗命案随后发生。
然而,被撞死的人并不是贼,而是加油站的经理管红强。
蔡永杰的母亲黄老太当时坐在车上,她回忆,她和儿子本来住在越秀,那天早上儿子开车打算带她加完油后去喝早茶,进加油站后,听见闹哄哄的,有人喊“抢东西啊”,稍后便发生了撞人事件。
据管红强的家属介绍,其听说当日身穿加油站工作服、在后面追赶的员工有精神问题。
开车撞“贼”“拖行13米”
检方起诉书称,当日8时许,蔡永杰驾驶小客车到白云区白云大道广从路华德加油站准备加油,见一名身穿上述加油站工作服的唐某某正追赶手拿挎包的被害人管红强,误认为管红强是抢劫犯罪嫌疑人,遂驾驶小客车对管红强实施碰撞并拖行大约13米而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管红强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显示,管红强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蔡永杰曾供述,自己不是故意开车撞倒对方,也是太过自信不会撞伤他才用车去顶。车头与男子发生碰撞,男子倒下,他感觉到车子跳了一下,马上刹车。但母亲坐在后头,他不敢一下子刹死。
案发当日,蔡永杰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定性出现分歧
经媒体报道后,该案引发轩然大波。蔡永杰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人认为,此举是好心办成了坏事,也有人认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蔡永杰投案后,同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逮捕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的广州市检察院认为,蔡永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蔡永杰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蔡永杰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法庭上,蔡永杰的辩护律师表示,拖行距离是公诉人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的重要事实基础,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拖行了13米。交警部门第一时间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刹车痕迹是5米左右。另外,蔡永杰的供述及当时坐在车上的蔡母均称采取了刹车。律师认为,蔡永杰是自以为为了保护加油站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所谓的正当防卫,主观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
该案未当庭判决。
◎争议◎
审判长:不能完全追求法律效果
“(这个案子)法律效果我们不讲了,要判的话也很容易。但目前,双方心平气和地接受判决,对于法官来说是最理想的效果。”昨日的法庭上,审判长就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苦口婆心地说。审判长表示,该案不能完全追求法律效果,还要追求好的社会效果。
法庭上,蔡永杰的家属表示,已东借西凑筹得20万元赔偿款,并转到了法院的账户。对于赔偿问题,蔡家表示愿意赔,但要考虑有无赔偿能力。
这一数字离被害人家属的预期还有段距离。据被害人的家属谢先生称,事发后,对方曾表示愿赔偿65万元。谢先生对庭审中蔡永杰一位亲友抛出的“做好事还要坐牢”的言论尤为反感。
见义勇为基金会:不能见义“盲为”
“从蔡永杰个人角度来讲,他有好的愿望,有见义勇为的冲动和帮助别人的愿望,但实际上未经甄别,伤了无辜的人。”昨日,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徐德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想帮助别人却帮了倒忙”是当前见义勇为认定中法律界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徐德胜建议,市民见义勇为,首先要保护自我,见义勇为的同时,要见义智为,不要先牺牲了自己,否则会又多了一个社会悲剧和损失,“路吼一声”就能帮忙的,不一定要“赤膊上阵”。
其次,见义勇为前要对情况有个基本判断,然后采取相应的合适的帮助办法,不能见义盲为。“有些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比如只偷了200元钱,后面也有人追,这时,如果见义勇为过当,造成嫌疑人更大的伤害,嫌疑人及其家属也不会认同。”
网友:“勇为”VS“盲为”
@weiweib:见义勇为也被判处这么严重的罪名!可面对小悦悦事件,七旬老伯晕倒街上过百人路过无人理会的时候,我们又责怪社会的冷漠!
@miss_月之女皇:是贼也不能撞死,严惩车主。故意杀人,我怀疑你是贼也撞死你,那还不天下大乱?
(责任编辑:杨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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