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免责,不能总是“特事特办”

发布时间:2012-08-11 07:16 | 来源:新华网 2012年08月05日 08:58:58 | 查看:1264次

  把见义勇为免除行政责任这个原则,明确在地方法规乃至国家法律中。

  广东佛山女孩李舒舒带女童雯雯出门买糖,为救即将被货车撞上的雯雯,致右脚被货车碾轧骨折。当地交警认为李舒舒为了制止女童横过马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女童和自己受伤均负25%的责任。这个认定,引发了热议,省公安厅已责令当地交警部门启动复核程序。

  就在一年前,佛山发生了小悦悦事件,如今李舒舒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却被交警部门认定对交通事故承担25%的责任,其中情与法的纠葛应该如何厘清呢?

  首先,即使交警认定见义勇为者对事故有一定责任,这只是行政法上的认定,它不是法院的判决,不意味着最终李舒舒自己要承担25%的损失。事故认定书在法庭上只是一份证据,法院还会参考李舒舒的见义勇为,公平分配交通肇事方、被救的女童间的责任。这方面公众不必过于担心。

  其次,从行政法上说,交警的事故认定看似符合法条——李舒舒的确“违章”冲上马路,才被货车轧到了,但是她为什么“违章”?是为了救人。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也可以是民事的免责理由,大家——包括很多执法者——不太熟悉的是,它们也是免除行政责任的理由。

  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行政违法,也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这种行为的作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应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而李舒舒正是为了救人,才“违法”的,试想在当时的情景下,她除了“违法冲上公路”还有其他救人的手段吗?为了保障挽救他人生命这个更高价值,就应该免除李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责任。

  可惜这一浅显的法理,因为没有明确在《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很多一线执法者或不知道,或不愿冒险适用,导致很多再正常不过的见义勇为,诸如的哥为送孕妇闯红灯,往往需要在媒体曝光之后,交警部门才表示可以“特事特办”。这种不合理的“违法风险”,使多少好心人面对见义勇为的机会时,却止步于心理挣扎?

  去年我国发生了若干起见死不救的冷漠事件,特别是佛山小悦悦事件,至今让人揪心,大家形成了一个共识:给予好心人更多的制度保障,让他们行善时无后顾之忧,这才能激发全社会的正能量。如今佛山发生了李舒舒为救女童被伤的事件,我们看到一系列保障机制的启动:当地为李舒舒申报见义勇为、领导亲自慰问、奖金发放……但是,目前交警部门的这个认定,却有悖于此。

  现在,各地都在修订鼓励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那么能否把见义勇为免除行政责任这个原则,明确在地方法规乃至国家法律中?如此,行善免责才能摆脱“特事特办”的境地,让好心人不必再纠结于“违法风险”。徐明轩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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