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07 09:23 | 来源:光明网 2011-11-14 03:57:23 | 查看:2798次
严厉惩罚诬陷好人者,是解决“摔倒不扶”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法律依据还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
“我前两次来的时候,你们把监控调出来就没有这些事了。”郭志敏对交警说的这句话,犯了众怒。
10月的一天,郭志敏夫妇骑着摩托,在浙江海宁一个路口撞倒了骑电瓶车的梁老汉。夫妇俩把梁老汉送到医院后,竟然撒谎说是后面的红色轿车撞了梁老汉,自己是做好事。
开红色轿车的徐小姐则表示,她从反光镜看到一个人摔倒后没起来,便停车上前帮忙。双方各执一词,而梁老汉因为头部受伤想不起是谁撞了自己。
面对交警的询问,郭志敏坚称,轿车车主想把事赖在他身上。然而,监控画面揭露了真相。监控画面显示,当时摩托车与电瓶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刚刚通过路口时,摩托车与电瓶车撞在了一起,电瓶车上的梁老汉摔倒在地,而红色轿车当时离事发地隔着一个车道,看到有人摔倒便停在了路边。
真相大白之后,肇事者郭志敏不仅不认错,甚至还抱怨轿车车主多管闲事:“谁叫她停下来,她不停下来就没有这些事。”
通过电视屏幕,公众得知了这件事的全过程,郭志敏夫妇已经被淹没在网友的批评声浪中。
无独有偶,武汉日前也上演了一出“搀扶门”。一位女士在汉口民权路铜人像附近被电动车撞伤后,指认搀扶她的15岁男孩为肇事者。但警方经过缜密调查得出结论:男孩是清白的。
做好事被诬陷时有出现,但这是个别现象。对此,法律该如何处理应对?
“解铃还得系铃人,法律必须对诬陷者和真正的撞人者作出反应。”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为光明日报撰文指出:“否则,我们现在说的‘拒绝冷漠,传递温暖’仅仅只是一个口号而已。”
举证难,见义勇为如何自证清白
在应飞虎看来,救人反遭冤枉的情形在以后还会出现,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必须出现对诬陷者进行严厉处罚的案例。“只需一例,其对潜在的诬陷者的抑制以及对善良民众的鼓舞作用就不可估量。”
那么,按照现有的法律框架,司法机关是否能够追究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呢?
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并不缺少有关规定。比如,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凌巍介绍,法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通常是明星、名人以新闻媒体报道不实信息损害了自身名誉为由提起的诉讼,还没有出现过见义勇为者或是做好事的人因为被诬陷而来打官司的案例。
凌巍表示,见义勇为反被诬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这类案件,法院将主要审查几个事实:一个被告是否真的诬陷了原告;二是原告的名誉是否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三是这两者之间有没有因果联系。然而,凌巍也坦言,这类案件的举证将非常困难。“法院是讲证据的,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好事,谁会想到先去找个录音笔呢?”
的确,举证是横亘在维权者面前的一大难题。武汉“搀扶门”事件发生在繁华的商业街上,为了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15岁男孩张聪和妈妈沿着马路一家店铺一家店铺地问,10多天里问了100多家店铺300多人,但没有人愿意去交警队作证。如果不是交警队进行深入调查并最终得出结论,张聪将百口莫辩。
凌巍的建议是,遇到这种情况,好心施救前可以拨打110,请警方出警并说明情况,让警方来给自己作证。此外,如果真的被诬陷,也可以想办法调看附近摄像头的监控视频,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勾犇/CFP
惩罚诬陷者,法律依据还不充分
由于举证难,诬陷者很难被追究民事责任。那么,公权力是否可以适当介入,对诬陷者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关应该积极执法,不能因为诬陷者的反悔道歉而放弃执法,这种执法是当下解决摔倒不扶社会问题的最关键所在。”应飞虎称,积极执法包括对诬陷者进行行政处罚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惩罚非常必要,因为诬陷者的行为产生了极强的负外部性,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诽谤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过,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臧德胜告诉记者,上述条款并不能成为追究诬陷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依据。首先,构成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以贬损对方人格为目的,但在各种“搀扶门”事件中,肇事者往往是为了逃避经济赔偿才诬陷好人;其次,构成诽谤罪,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散布捏造的事实,而现实中诬陷者只是向警方撒谎而已。
即使构成诽谤罪,这个罪名在刑法上属于自诉案件,同样需要原告自己举证。只有当这种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时候,才能由公诉机关起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解释,这就是说,当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造成大范围的社会波动,或者该行为直接降低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的名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时候,诽谤案件才能成为公诉案件。“总之,将诬陷好人作为公诉案件起诉来追究刑事责任,理由不够充分。”
目前来看,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还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
周光权建议,还是要在民事审判框架下解决问题。可行的思路是建立真正的“陪审制”,挑选有相当文化层次和正义感的公民担任陪审团成员,根据其生活经验、常识等,凭借其内心确信作出判断,确定现场救助者是否就是肇事者。“这样将增强司法民主,使司法贴近社会生活,也有助于提高公众的道德水平。”他说。(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 殷 泓)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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