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即将出台 诬陷救助人责令公开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11-12-08 10:10 |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11月29 第A13版 | 查看:1552次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除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隐瞒或歪曲事实,诬陷救助人的,将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则予以罚款或拘留。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与市综治办联合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市民发表意见的信函可于12月27日前寄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5047室(邮编518035),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wangr@fzb.sz.gov.cn)反映。

  条例填补立法链条空白

  自对遇险者实施救助而“引火烧身”的彭宇案判决后,“老人摔倒,无人敢扶”事件频发,不少人对救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市法制专家表示,发达国家都会制定为“见义勇为”者免除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深圳此次制定的这一条例如最终通过并实施,将填补国内相关立法链条空白。”据法制办介绍,该条例适用于深圳的所有救助行为保护。

  除重大过失救助人可免责

  根据《条例》,救助行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公民,出于善意为在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伤害或人身伤害危险的人提供帮助的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对其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救助人认为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被救助人起诉救助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救助人可以要求原告承担救助人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市法制专家称。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救助人作证可获奖励

  《条例》鼓励作证,即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将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经济困难的救助人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规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支付。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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