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01 15:25 | 来源:广州日报 2009年4月3日 第A6版 | 查看:3179次
●由当地街道、居委会部门提出申请
●经公安部门认定事实,出具证明
●1990年之前的见义勇为行为已无法申报
●亲属利益关系和“公检法司”等公职人员履行
职责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问:怎样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答:市民有见义勇为行为后,都可以进行见义勇为的申报。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提出申请,但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取证,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并出具证明,再进行申报。
问:见义勇为后怎样才能获得表彰和奖励?
答:按照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程序,一般是由当地街道、居委会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公安派出所认定,在经过既定的程序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后,见义勇为基金会再前往慰问,发放慰问金。
问:以前的见义勇为行为如何追溯?
答:由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于1990年,对于之前的见义勇为行为,已经过了2年的追溯期,无法再进行申报。
问: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答:在两种特殊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一是存在亲属利益关系,比如父亲救儿子,丈夫救妻子的行为,二是“公检法司”等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新修条例中有专门的说明,对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在维护治安,执勤履行公务中舍生忘死,英勇斗争,不幸牺牲或负重伤的人员也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同等待遇。“享有同等的慰问标准,但一般不授予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
本专题撰文 记者李栋、刘晓星、张丹羊、徐静、陈翔、 刘旦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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