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21:47 | 来源:湖北长安网 2019- 09/03 12:12 | 查看:2157次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是省政府2015年立法项目。现将《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称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我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有关情况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道德风尚和文明程度的集中表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历来十分重视见义勇为工作,2000年1 2月,省政府制定出台《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2007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这些法规、规章的施行,对我省弘扬社会正气,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积极作用。据统计,2000年以来,我省受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共37名;我省范围内表彰省级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共1065名;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慰问、资助等方面的费用近2800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见义勇为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有关法规、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我省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需要按照新规定、新要求进行修订;二是见义勇为工作的体制机制、责任主体、部门职责、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问题需要明确予以规范;三是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救治、就业、教育、住房等权益保护措施需要予以补充完善。因此,修订《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促进我省见义勇为事业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草案中的四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和确认
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调动社会积极性,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界定了见义勇为行为及确认条件。草案规定,见义勇为是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第三条)。在此基础上,草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予以明确规定(第八条)。
(二)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主体责任
草案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定:一是明确见义勇为工作的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综治机构主管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具体工作;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受综治机构委托做好申报、奖励、慰问等相关工作(第五条)。二是明确见义勇为工作的政府责任,规定由政府主导、统筹协调见义勇为工作,负责见义勇为的宣传动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的督促落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见义勇为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三条等)。
(三)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
授予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给予其必要的物质奖励,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出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与爱护,也有利于倡导良好社会风尚。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定:一是明确表彰奖励的办法,规定奖励的种类、方式、荣誉称号的基本类型和授予主体,并授权省级综治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二是明确人性化、常态化关怀的措施,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个人档案,坚持定期回访和长期跟踪服务,给予经常性的慰问和帮扶;倡导社会各界及见义勇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人性化关爱(第十六条)。三是明确权益保护措施,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享有的人身保护、医疗救治、社会保险、抚恤补助、就业、教育、住房以及法律援助等权益(第四章)。上述措施,比现行规定的奖励和保护范围更宽、力度更大、操作性更强。
(四)关于见义勇为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
我省见义勇为的经费保障和管理,主要是依托见义勇为基金会或促进会。目前,除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外,有3个市(武汉、黄冈、仙桃)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其他市(州)、林区和部分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促进会。现行规定对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未成立时的资金来源、用途等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经费使用和管理不规范,需要本办法予以调整和明确。对此,草案对见义勇为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二是明确没有依法登记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的地区,其见义勇为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综治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三是明确见义勇为基金(资金)的来源、主要用途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草案已经制度廉洁性评估,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建议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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