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见义勇为者可享劳动模范待遇

发布时间:2011-04-27 07:13 |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4月25日 08:36 | 查看:2835次

  人民网合肥4月24日电  (记者朱磊)4月22日,安徽省通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为见义勇为者权益提供法律的“保护伞”,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见义勇为者可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条例》确定了奖励标准:对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由县政府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模范(模范集体)”,由设区的市政府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英雄(英雄集体)”,由省政府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此外,上述三类见义勇为者,均可分别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政府发给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的奖励。《条例》同时规定,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政府发给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以上的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政府发给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上的奖励。

  此外,安徽省人员在外省见义勇为的,也可以参照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条例》还强调,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还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再适合原岗位的,用人单位要为其调换合适的新岗位,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当地人社部门要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有关规定来妥善安置;其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同时,《条例》还指出,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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