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楼 广东省广州市网友2011-11-30 19:39:25 发表
匿名网友:判决不当或会误导社会风气. 案例应当指引社会价值取向,一旦判得不好会祸国殃民。法院在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随意采纳高度盖然性,会导致以后国民遇到跌倒的人绕路走。

第2楼 浙江省金华市网友2011-12-05 14:24:39 发表
匿名网友:吴俊东在交警队做的笔录里都这么讲的:他在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30左右驾驶鲁DK0103号正三轮摩托车在汤井线2公里+600米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瀛头村的地方发生了交通事故和一个骑电瓶车的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打电话他父亲也说出事故了,之后他父亲和他村村长赶到现在,报警是他们村长报的也说一辆三轮摩托车和电瓶车在瀛头村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叫做吴俊东在做“好事”?

第3楼 贵州省遵义市网友2012-01-05 09:48:40 发表
匿名网友:应该由原告举证.在证据特别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判被告.否则,谁还做好人.